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31.05.2014  15:4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调整了生育政策,加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完善了奖励扶助制度。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意义重大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并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省委六届五次全会要求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据此,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有关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一种情形由“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为了稳妥扎实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测算和风险评估,我省当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居民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全省每年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提高0.3个千分点,风险可控,只要不放松计划生育工作,低生育水平仍可保持稳定,我省“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对我省经济、社会、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不会造成太大压力。

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我省人口总量虽然不大,但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还存在较大差距,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票否决”,加强宣传引导、政策衔接、监测预警、考核评估,确保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一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二要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三要做好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思想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三、《条例》的其他修改 内容

原《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0月审议通过,实施十年来,对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法律、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原有的一些规定也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衔接的情况,这次修订,也一并作出修改和完善。

(一)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为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特点,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的激励导向作用,《条例》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最低基数标准,将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每月最低30元提高到每月最低100元,鼓励夫妻积极实行计划生育。

(二)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力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力度,在有关查验婚育证明、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三)扩大了对失独家庭的扶助范围

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该规定对失独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家庭的扶助仅限于生活困难这一特殊情形,扶助的范围有限。为此,新《条例》依据上位法将限制性扶助改为普遍性扶助,删去了“生活困难”几个字,并将该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14年5月30日

公 告
根据《关于2018年海南省党政机关急需紧缺人才招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发布惠台30条措施
海南日报海口12月11日讯(记者王玉洁 实习生林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