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单独二孩"二次提交人大审议 6类条件可生二胎

29.05.2014  12:20

  海口网5月29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  陈敬儒)今天(28日)上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海口召开,会议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草案)》、《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对“单独二孩”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在今天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单独二孩”二次提交会议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于3月进行初审后,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反馈热烈,认为修订计生条例十分必要,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此次会上对原条例中的若干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次审议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除了将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即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外,还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独生子女减免学杂费、失独家庭扶持等提出修订建议。

  对失独家庭特别扶助

  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失(伤)独家庭的扶助不应仅限于家庭困难这一特殊情形,而应依据上位法改为普遍性的救助。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生活困难”,并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符合6类条件之一者拟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提出,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次会议会期3天,有3次全体会议和1次联组会议。今天上午的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对各项议程进行分组审议。29日举行的联组会议将就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陈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