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切实举措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

23.06.2014  11:53
 ■  海南日报记者  况昌勋

  省委六届五次全会作出了“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下放村、镇(乡)管理的小Ⅰ、小Ⅱ型水库统一收归市县管理”的决定。为加强对各市县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有序、规范地推动全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期全面完成,5月13日,省政府六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什么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主要 内容 有哪些?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指导意见》,记者专访了省水务厅副厅长邢孔波,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五个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我省有小型水库1021座,其中小Ⅰ型308座、小Ⅱ型713座。水库总库容12.36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141.28万亩,年供水量8.43亿立方米,保护下游151万亩耕地和169万人口的安全。这些水库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效保障了我省城乡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邢孔波表示,近年来,各市县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地制宜采用了科学的管水模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一些水库走上了“以水养水、以库养库”的良性运行轨道。但是,小型水库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的水库无专职管护人员和专项管护经费;二是少数水库管护补贴不足以稳定管护人员和维持其生计;三是有的水库管理设施缺乏,管理装备手段落后;四是有的水库承包经营开发不规范;五是有的水库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为此,我省继续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我省“省直管市县”的实际,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既是依法管水、科学治水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我省近年来大量投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的效益,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提升水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革工作目标:

  小型水库统一收归市县管理

  邢孔波介绍,改革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底前,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国有小型水库收归市县(区)统一管理,现由村管理的集体所有小型水库通过协议方式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现有所属国有水管单位分流域、分区域或分片一并进行管理,或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水库管护人员就近、分散进行管理。

  改革的工作目标为,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后,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管理经费和管护人员,明晰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严格的水库管理监督机制,保证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邢孔波说,科学、合理、清晰地划分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是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的关键。为此,《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之(一)逐个明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水务厅、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别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建立以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省水务厅对全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行业监管,对各市县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行业监管;水库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落实管理经费:

  管理经费纳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邢孔波表示,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是保证水库有人管、维修养护工作得以开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条件。为此,《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之(二)明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含管护人员工资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工程维修养护费核定标准,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执行。《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之(二)同时明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国有小型水库的经营权出让、承包或租赁收入,要及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用于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集体所有小型水库的经营权出让、承包或租赁收入原则上要用于水库维修养护。

  管护人员配备:

  原则上配备2-3人

  为规范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配备行为,既要防止借机乱进人,又要防止为减轻财政负担随意少配人,《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之(三)要求,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根据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的规模、功能、任务等实际情况配备管护人员,小(1)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配备3人,小(2)型水库原则上配备2人。

  邢孔波说,《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之(三)同时明确,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实行聘用制的,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条件成熟后,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必须服从水库防洪等调度运行

  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小型水库已于上世纪90年代承包给公司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开发,普遍存在承包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其无序承包经营活动严重影响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效益的正常发挥。个别水库承包给经营者搞旅游开发和渔业养殖,库区内垃圾成山,承包经营者为保证库区养殖水面,汛期前不肯降低水库水位,导致险情发生。

  邢孔波说,为此,《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之(四)要求,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理小型水库的已签订的出让经营权协议或合同,统一进行清理,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行,不得影响工程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承包经营期限,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开展小型水库管理年度考核

  邢孔波介绍,为切实增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促使各级责任主体全面、认真、合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要求,加大水库管理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水务厅。《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同时明确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对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农垦、其他部门、企业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晰水库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库管理经费,配备水库管护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水库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海南日报海口6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