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3.06.2014  11:5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下放村、镇(乡)管理的小Ⅰ、小Ⅱ型水库统一收归市县管理”的精神,现就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省有小型水库1021座,其中小Ⅰ型308座、小Ⅱ型713座。水库总库容12.36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141.28万亩,年供水量8.43亿立方米,保护下游151万亩耕地和169万人口的用水安全。这些水库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保障了我省城乡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市县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地制宜采用了科学的管水模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一些水库走上了“以水养水、以库养库”的良性运行轨道。但是,小型水库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水库无专职管护人员和专项管护经费,少数水库管护补贴不足以稳定管护人员和维持其生计;有的水库管理设施缺乏,管理装备手段落后;有的水库承包经营开发不规范;有的水库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继续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我省“省直管市县”的实际,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既是依法管水、科学治水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我省近年来大量投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的效益,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提升水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改革的指导思想

  主要 内容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主要内容。2014年6月底前,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国有小型水库收归市县(区)统一管理,现由村管理的集体所有小型水库通过协议方式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现有所属国有水管单位分流域、分区域或分片一并进行管理,或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水库管护人员就近、分散进行管理。

  (三)工作目标。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后,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管理经费和管护人员,明晰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严格的水库管理监督机制,保证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

  改革的主要保障和管理措施

  (一)明晰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建立以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各级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组织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编制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进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省水务厅对全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行业监管,对各市县(区)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全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突出问题;起草制定有关水库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督促落实和完善水库管理用房、交通道路等设施及水文观测、工程安全监测、水质监测、供电照明、通信等管理设备;明确管护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管护人员的行为,对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

  水库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落实水库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水库巡视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防汛抢险、库区水土资源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按规定对小型水库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工作。

  (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含管护人员工资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及本地区出台的具体费用标准核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国有小型水库的经营权出让、承包或租赁收入,要及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用于小型水库管理。集体所有小型水库的经营权出让、承包或租赁收入原则上要用于水库维修养护。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三)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根据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的规模、功能、任务等实际情况配备管护人员,小Ⅰ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配备3人,小Ⅱ型水库原则上配备2人。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目前实行聘用制的,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条件成熟后,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 能力 应满足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并逐步实行小型水库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至少每半年要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要与工资、聘用挂钩,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

  (四)强化对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定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水库大坝上垦植、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行,不得影响工程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对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面进行承包经营的,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要明确承包经营活动的禁止行为、经营强度和密度;严格控制承包经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理确定承包费。省水务厅要制定全省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理小型水库的已签订的出让经营权协议或合同,统一进行清理,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应依法予以完善或终止。

  四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广大群众宣传水利知识、普及水常识和水法规的力度,切实提高公众关心、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自觉性;要积极宣传、表彰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爱水、护水、节水、管水的良好氛围;要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水务厅。对考核不达标的,要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方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水库监管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不按照规定做好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垦系统、其他部门、企业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参照本意见的要求,明晰水库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库管理经费,配备水库管护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水库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库安全监管,对未按规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