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布2017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十大典型案

30.03.2018  21:12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唐静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天上午,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17年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海口美兰陇璟餐饮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投诉举报内容:市民投诉海口美兰陇璟餐饮店(企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8号民源小区2C栋101房)提供的久保田千寿1.8L清酒涉嫌为国家禁止进口的日本产品。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2017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美兰陇璟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检查,海口美兰陇璟餐饮店销售“久保田千寿1.8L清酒”只有外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2、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4元;合计罚没款15984元。

   二、海口美兰叶松椰岛宝贝商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投诉举报内容:市民来电反映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与五中路交叉路口椰岛宝贝店内奶粉销售,该店内没有按规定销售具有中文标示的奶粉,其认为不合理,故来电反映。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2017年10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美兰叶松椰岛宝贝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经调查当事人委托他人从国外购进进口食品在该店销售,我局认定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因暂未销售出去违法所得为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予:

  1、没收Aptamail(德国)1段800奶粉等31个品牌的进口食品,共计43罐(详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三、海口市玉瑾批发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投诉举报内容:市民举报玉瑾批发部(企业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金山小区戎居小区公寓二间铺面)销售过期食品。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我局于2017年3月10日接到市民举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米格玛零食5袋,磨堡欧式传统蛋糕2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对其进行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口龙恒大眼镜有限公司秀华店涉嫌无证销售海昌牌、博士伦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医疗器械三类)案

  投诉举报内容:市民投诉海口市龙恒大眼镜店(企业地址: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1号)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收银台上发现有6盒海昌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和3盒博士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且现场无法提供购销凭证。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润滑液(医疗器械第三类)和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当事人无证销售的海昌牌、博士伦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给予没收,同时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幷处于1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54元。

   五、林玉兰涉嫌无证经营人血白蛋白药品案

  投举报内容:群众举报称,海口市人民医院内有人无证销售人血白蛋白药品。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2017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海口市人民医院调查,并在该院住院部发现患者家属正准备支付人血白蛋白的货款给当事人林玉兰。林玉兰供述,从海南广药晨菲大药房购进人血白蛋白后再转卖给患者从中牟利。林玉兰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林玉兰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处货值1200元的三倍罚款3600元,罚没款共计4800元。

   六、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案

  投诉举报内容:市民投诉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81号华运大厦6层602房)生产经营的诺丽果酵素原液粉臻纯型标签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2017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天猫上“伊源美旗舰店”购买了诺丽果酵素原液粉臻纯型,其产品包装上标示有“本品选用海南热带诺丽果发酵2年的酵素原液为原料提取酵素粉,富含227种营养成分,其中包含13种维生素、16种矿物质等”的含量声明,却没有表示出哪13种维生素和哪16种矿物质。经查,投诉的诺丽果酵素原液粉臻纯型包装上标签情况属实,该产品的生产单位为海口伊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没款共计5600元。

   七、海南耀立德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义兴路总店从违法渠道购进药品丁苯肽软胶囊案

  投诉举报内容:2017年1月4日,市民投诉举报称耀立德大药房义兴总店非法购销药品丁苯肽软胶囊。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经查,海南耀立德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义兴路总店从推销药品的业务代表手中购进上述“丁苯肽软胶囊”,共购进16瓶,购进价格是165元/瓶,购进金额为2640元,所购进的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235元/瓶、销售金额共3760元。该药店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及推销药品业务代表联系方式。该药店在购进药品时未审核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未索取相关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药店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和从违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销售丁苯肽软胶囊的违法所得3760元;

  3、处销售丁苯肽软胶囊总货值3760元的3倍罚款11280元,罚没款共计15040元。

   八、海口龙华玉露美容所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投诉举报内容:市民来电反映其于2月14日在龙华区金地路玉露美容所购买了“痘抹消”面霜,其表示该产品在购买时没有包装也没有产品说明书,其怀疑此产品属于问题产品。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我局执法人员在该美容院的化妆品货柜中发现标示品名为“痘抹消精华露”4支,该化妆品无外包装及说明书,且该产品标签未注明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等规定信息。经认定,上述化妆品是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8元;

  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人民币636元。

  当事人于当天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上述4支“痘抹消精华露”做销毁处理。

   九、海口椰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原味椰汁案

  投诉举报内容:2017年3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代理的海口椰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1kg原味椰汁商品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并有篡改生产日期的痕迹。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经查,2016年9月10日该公司因喷码机器出现故障,启用旧的喷码机进行喷码,但因为旧的喷码机的生产日期没有调正,导致生产的原味椰汁的生产日期喷码错误,后经擦拭重新喷码,所以产品上出现了喷墨擦痕;另外,因为有部分产品擦拭不干净,导致了出现标示两个生产日期或标示一个生产日期同时标注一个擦拭掉一半或大半生产日期的情况,上述问题的原味椰汁共计18件+3瓶,违法产品总货值为1036元,违法所得为703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的违法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703元;

  3、处以5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703元。

   十、海口美兰品香园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投诉举报内容:2017年2月27日,市民反映在南宝路大英村大英市场二楼品香园茶店面点使用国家禁用物制作。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茶楼的食品添加剂专柜中发现一罐已开封使用过的“双喜牌泡打粉”,随即对该店加工制作经营的叉烧包、油条进行抽样送检。2017年3月8日经检验报告显示,叉烧包、油条的铝项目检验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食品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配合调查,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开封的“双喜牌泡打粉”1罐;

  2、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

  3、罚款50000元。

编辑:陈少婷
因销售无中文标签冻肉等 洋浦一商行被罚2000元
    销售无中文标签冻肉涉嫌伪造食品流通许可证 海南新闻中心
海口市美兰区局多举措力保“两会”期间食药安全形势稳定
  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昌市局开展网络经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为保障网络经营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网络经营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局开展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为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规范药品生产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秀英区局全力保障元宵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
  为全力确保辖区内元宵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