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意见大幅提高棚户区改造任务

23.05.2014  22:32

省政府出台意见大幅提高棚户区改造任务

四年内让16万户群众“出棚上楼

  本报海口5月22日讯 (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谢曦 卜凡中)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近日已印发,2014-2017年全省将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

  据了解,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7.53万户,已交付使用15.35万户,约56万人受益。总体来看,全省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省委、省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罗保铭在4月13日的省委常委会上强调,要贯彻落实好李克强总理在海南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海南既要建设中外游客的旅游度假天堂,又要成为海南百姓的幸福家园,必须始终如一抓住改善民生不放,要重点做好海口、三亚等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4月17日,省长蒋定之在海口老城区走访棚户区时也强调,棚户区改造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坚持规划引领,集中财力物力加快推进,“让棚户区群众早日‘出棚上楼’,住上新居”。

  经有关市县和单位反复调整和再次确认,《意见》大幅提高了我省未来四年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出2014-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加上2013年已改造的1.53万户,我省棚户区改造总户数将占全国1000万户的1.8%;而2013年我省人口仅占全国的0.66%。

  据介绍,今年全省计划(含已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29819套,其中城市棚户区22528户,垦区危房改造7291户。

  《意见》将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特别强调,对于棚户区改造,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禁止强拆强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还明确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借棚户区改造为名变相进行大面积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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