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养老保险“并轨” 增加服刑人员参保规定

03.07.2014  11:16

  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合并。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并实施,该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整体框架基数上,进行了10方面修改。

  变化一: 分13档次按年缴费

  什么样的人群可以参保?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

  变化二:缴费补贴有所提高

  过去,新农保办法和城居保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时,每增加一个档次除30元基础补贴外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目前暂行办法将这一标准提高到不少于10元。这意味着,按照现行的13个缴费档次,如果参保人员选择缴费3000元,原来能拿到的政府补贴下限为90元,现在则提高到了150元,政府缴费补贴比以往多了60元。

  变化三: 农村养老金提至120元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2014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上半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下半年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后年度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目前,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今年7月份,提高后的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将按时足额发到广大农村居民手中。

  变化四: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暂行办法出台前,个人账户在退还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各项政府补贴,如30元基础缴费补贴、高档次缴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保险费等都需要扣除;暂行办法出台后,以上政府补贴将不再扣除,这意味着参保人选择越高的缴费档次,个人账户在继承时将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

  变化五:取消领钱户籍年限

  为了规避非本省户籍人员恶意迁入户口领取我省城居保养老金的行为,城居保办法规定对领取城居保待遇人员的户籍年限做了限制: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需要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城乡居保制度实现了全国覆盖,暂行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之前受户籍年限限制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广大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化六:未满15年可一次补缴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变化七:资格认证即将开始

  为了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需要于每年4月至6月份到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没有及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何办理资格认证手续,请广大参保人员留意待遇领取地相关部门的通知。

  变化八:增加参保人丧葬补助金

  此次暂行办法较以往政策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相关规定。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选择火葬后,可以凭相关证明到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丧葬补助金。根据现行规定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左右。

  变化九:增加服刑人员参保规定

  关于服刑人员如何参保和领取待遇的问题,此前在制度上是一项空白,此次暂行办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参保后被判服刑的,在服刑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在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服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被判服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发养老保险待遇,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当期标准重新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处于假释期间的,可以按当期标准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按按规定标准计发。

  变化十:长期缴费实惠更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即“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居保”)制度衔接工作即将开展,参加我省“职保”的人员和参加“居保”的人员以后将可以相互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为了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畅开展,暂行办法根据需要做了相关规定,“职保”转移到“居保”制度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即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将在“居保”制度中得到认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和发放“居保”待遇。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当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超过15年时,暂行办法规定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比原来新农保办法规定的增加2元的标准提高了2元,这无疑为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实惠。如一位缴费满30年的城镇居民,在其他参保人员领取130基础养老金时,他可以领到190元基础养老金,多出的60元基础养老金就是他长期缴费得到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