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乡养老保险“并轨” 个人最高可缴3000元

03.07.2014  15:02

  海口网7月2日消息 (海口晚报记者 陈敬儒)《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在《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基础上整合而成,保留了原有的制度框架,修改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集体补助、他人资助最高金额;删除了城镇居民须取得我省非农业户籍5年或10年才能领取养老待遇的规定。

  缴费档次增至13个

  过去,新农保办法设置7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为1000元,城居保办法设置了10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为2000元。现在,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对缴费的可选择性及缴费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暂行办法在保留新农保和城居保原有缴费档次和标准的基础上,将缴费档次增加到13个: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进一步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缴费多样化的需求。

  政府缴费补贴更大

  据介绍,过去,新农保办法和城居保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时,每增加一个档次除30元基础补贴外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目前暂行办法将这一标准提高到不少于10元。这意味着,按照现行的13个缴费档次,如果参保人员选择缴费3000元,原来能拿到的政府补贴下限为90元,现在则提高到了150元,政府缴费补贴比以往多了60元。

  长期缴费实惠更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即“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居保”)制度衔接工作即将开展,参加我省“职保”的人员和参加“居保”的人员以后将可以相互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为了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当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超过15年时,暂行办法规定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比原来新农保办法规定的增加2元的标准提高了2元,这无疑为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实惠。如一位缴费满30年的城镇居民,在其他参保人员领取130元基础养老金时,可以领到190元基础养老金,多出的60元基础养老金就是他长期缴费得到的实惠。

  取消户籍年限限制

  我省城居保制度比国家目标提前一年实现全覆盖。为了规避非本省户籍人员恶意迁入户口领取我省城居保养老金的行为,城居保办法规定对领取城居保待遇人员的户籍年限做了限制: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需要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城居保制度实现了全国覆盖,暂行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之前受户籍年限限制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广大城乡居民,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增加丧葬补助金规定

  此次暂行办法较以往政策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增加了丧葬补助金的相关规定。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选择火葬后,可以凭相关证明到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丧葬补助金。根据现行规定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左右。

  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暂行办法出台前,个人账户在退还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各项政府补贴,如30元基础缴费补贴、高档次缴费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保险费等都需要扣除;暂行办法出台后,以上政府补贴将不再扣除,这意味着参保人选择越高的缴费档次,个人账户在继承时将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

  未缴满15年可补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15年(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补缴欠缴年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增加服刑人员规定

  关于服刑人员如何参保和领取待遇的问题,暂行办法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参保后被判服刑的,服刑期间不能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以补缴;在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服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被判服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发养老保险待遇,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当期标准重新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或处于假释期间的,可以按当期标准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按规定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