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议通过《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
海南省审议通过《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
导读
7月19日下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召开,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7月21日下午,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最高罚款5万元。
用工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修正案(草案)》 明确将“投诉事项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等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之一。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拖欠工资企业列入“黑名单”
《修正案(草案)》对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也作出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未落实工资分账最高罚5万
《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1000元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