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举行新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

03.08.2017  02:31

省人社厅举行新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7-08-01 (来源:海南人社微报)

 

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的《若干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新《若干规定》修改了哪些政策规定,对广大劳动者会有怎样的影响?

8月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龙小敏副巡视员对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进行了解读,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邵民生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魏耀峰主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龙小敏就《若干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魏耀峰主持发布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邵民生回答记者提问)

 

修改《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劳动保障监察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增加了相关规定。原《若干规定》有36条,修改、规范19条,增加1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内容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

⊙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完善用工信息采集和严格用工档案管理;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和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大和严格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为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对我省三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权限范围重新作了规定。

一是将省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属地管理。为了落实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我省已将原属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下放给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是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其它市、县、自治县管辖的案件;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是明确社会保险权益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参照人社部有关整合社会保障领域综合执法的规定,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办案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办理。

★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原《若干规定》程序性规定少,且较为原则,导致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常常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新修订的《若干规定》在总结我省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投诉案件不予立案、中止调查、撤销和结案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补充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的措施。原《若干规定》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证据的措施,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当场纠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建议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八项措施,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是明确投诉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的处理,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投诉案件不予立案、中止调查、撤销和结案的具体情形,对调查检查后的相关处理措施、法律文书的送达、投诉案件补正材料的期限、行政机关告知期限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新修改的《若干规定》还授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的具体办法。

三是增加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义务。新修改的《若干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书面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可以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依法处理。同时明确,调查询问应当录音录像。用人单位有提供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的义务。

四是对案件受理后的办理期限作出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调查期限内。

 

 

2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措施上升到地方法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手段准确、全面掌握农民工信息,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劳资管理员及相关设备,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针对当前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完善用工信息采集和严格用工档案管理★

做好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加强用工档案管理是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有利于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

★严格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每年两节(元旦、春节)前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都要组织开展民工工资清欠的专项检查活动,清欠民工工资也成为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固定的重点工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任务。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大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同时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二是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重点监管。

三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和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二是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

 

 

3加大和严格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加大对不落实工资保证金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若干规定》对违反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设定了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该处罚力度已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新修改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处罚的金额调整为“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增设对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处罚★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增设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增设对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应处罚★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设定了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