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新”在哪里?人社厅答记者问

03.08.2017  02:31

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在哪里?人社厅答记者问

 

(来源:海南人社微报)

 

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的《若干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8月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Q1 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做那些规范?

一是补充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的措施。 现行法规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证据的措施,新的《若干规定》参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外立法,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当场纠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建议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八项措施,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是明确投诉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的处理,新规定明确了投诉案件不予立案、中止调查、撤销和结案的具体情形,对调查检查后的相关处理措施、法律文书的送达、投诉案件补正材料的期限、行政机关告知期限作了原则规定。

三是增加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义务。 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书面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可以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依法处理。同时明确,调查询问应当录音录像。

Q2 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有那些新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Q3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未实施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是用来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这也是我们推行实名制的初衷。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手段准确、全面地掌握农民工信息,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通过实行实名制,要求企业按照实名制要求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可有效地掌握农民工身份、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是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措施。同时,实名制的建立也是推行工程款与工人工资相分离、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基础。

二是可解决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监督管理缺乏手段问题 。当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人岗分离”等不在岗履职的问题突出,借助推行实名制可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从而保证项目技术管理力量充实,遏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等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Q4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关于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有利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新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行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二是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 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三是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Q5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完善用工信息采集和用工档案管理是怎样要求的?

做好用工信息采集工作、加强用工档案管理是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有利于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Q6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做了哪些明确?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