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查酒驾调车头逃跑撞伤脸 海口一男子被判拘役2个月

17.12.2014  18:36

      原标题:遇查酒驾调车头逃跑撞伤脸

      海口一男子二审被判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海口一男子李某松在和朋友吃饭时喝了酒,驾车回家的途中,他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便调转车头试图逃跑,没想到撞到了路边的花池,事故导致他脸部受伤。近日,海口中院二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处罚金2000元。

      李某松今年35岁。今年6月23日晚,他与朋友就餐时喝了些啤酒,后又到KTV唱歌,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他驾驶小轿车回家。行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国税大厦路段时,他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查酒后驾车行为,他立马调转车头试图逃跑,结果撞到路边的花池致使脸部受伤,被设卡的执勤民警逮个正着。经对李某松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55mg/100ml。

      原判决认为,李某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一审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李某松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李某松上诉所提其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其照料,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李某松醉驾回家过程中被查获,其醉驾起点距离其住处路程较近,且醉驾100米左右时即被查获,醉驾路段非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醉驾的时间是凌晨2时许,系深夜车辆行人稀少时,是独自醉驾而非载有亲友醉驾,故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较小,客观上其醉驾也未造成交通事故,未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故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李某松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依法不能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以李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