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醉驾躲交警时撞路边花池二审获缓刑

17.12.2014  13:54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2月16日电 2014年6月23日晚,海口男子李某松为躲避交警查酒驾,在逃跑时醉酒驾车撞上路边花池,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松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23日晚,李某松(男,1979年出生)与朋友就餐时喝了些啤酒。当晚21时许,李某松就餐完后到KTV包厢唱歌。直至次日2时左右,李某松驾驶小型轿车回家,行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国税大厦路段时,发现前方有公安民警设卡查酒后驾车行动,遂掉转车头试图逃跑,结果撞到路边的花池致使脸部受伤,后被设卡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松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55mg/100ml。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松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李某松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人,其上诉提出自己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其照料,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松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二审期间,李某松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李某松上诉所提其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其照料,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李某松醉驾回家过程中被查获,其醉驾起点距离其住处路程较近,且醉驾100米左右时即被查获,醉驾路段非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醉驾的时间是凌晨2时许,系深夜车辆行人稀少时,是独自醉驾而非载有亲友醉驾,故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低,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较小,客观上其醉驾也未造成交通事故,未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故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

李某松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依法不能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处李某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记者 毛雷 通讯员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