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女子6年非法集资6000多万元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04.06.2014  22:21

      在6年时间内,海南临高女子曾某荣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有高额回报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骗取他人共6000多万元。6月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曾某荣,女,1979年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原海南翔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至2011年10月,曾某荣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有高额回报为由,以每月支付2%-10%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借新还旧”的手段,向同案的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六名被告人以及李某娟、罗某等10人非法集资。

      在资金周转紧张时,曾某荣就以月付3%-30%的高额利息,向陈某全、张某军等人高利借款,以高利借款来支付集资款本息,然后再通过集资方式将集资所得款用于偿付高利借款、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购买房产、汽车、组织下线人员到境内外旅游、购物、挥霍等。被告人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六人见有利可图,除了本人筹集资金投资给曾某荣获取利息外,还以口碑方式宣传曾某荣的包机生意可靠,回报稳定,并许诺以每月2%-5.5%的高额利息回报,直接向数十人或通过他们吸收下线人员巨额资金转借给曾某荣,从中赚取0.5%-1%的利差。

      2005年下半年,曾某荣以投资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多次向同案被告人严某芳借款,每次借款均能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使得严某芳对投资给曾某荣能有丰厚回报深信不疑。于是,严某芳就鼓动其姐姐严某香、儿媳雷某、邻居孙某以及严某香的儿子林某等四被告人先后参与投资,投资款均通过其转借给曾某荣。由于曾某荣能按时还本付息,严某芳等被告人就逐渐加大投资金额,从数十万到200万元。随着集资款的增大,曾某荣无力再支付巨额的返利,遂以月息3%-30%的高额利息,向陈某全、张某军等人高利借款,用于给严某芳等被告人付息,然后又以集资方式将集资所得款用于偿付陈某全、张某军等人的巨额高利借款,同时还采取付息不还本的方式继续进行非法集资。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息回报,自2006年开始,陆续地不再通过严某芳,而是自己直接将资金转投给曾某荣。经查,曾某荣实际骗取以上六被告人以及李某娟等10人金额共6027.7081万元。

      法院认为,曾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大肆向同案六被告人及李某娟等10人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027.70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曾某荣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两至三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表示要上诉,其他被告人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