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通报3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

02.05.2022  13:15

  近期,儋州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3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儋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流动党员梁某某醉酒驾车案

  2019年11月21日,梁某某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1年8月28日,梁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小汽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检验鉴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2021年10月29日,法院以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2年3月,梁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儋州市雅星镇新隆村党支部党员符某某醉酒驾车案

  2021年10月26日,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雅星派出所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检验鉴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2021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符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3月31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符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原洋浦政法委正科级职员王某某酒后驾车案

  2022年2月17日,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酒驾醉驾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极大威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也是自贸港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今年3月份以来,市纪委监委通报的第二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目的就是彰显对党员干部此种行为坚决说“不”的坚定决心,再次警醒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全社会做表率,以党风政风引领民风社风。

  五一、端午假期将至,走访亲友、家人团圆时难免饮酒助兴,市纪委监委再次郑重宣布,将持续保持对党员干部酒后驾车问题的关注,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党员干部的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从快从重处理,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切莫心存侥幸,切莫酒后驾车,清醒的将人生的“方向盘”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做守法守纪的表率,同时对亲友加强教育和监督,发现类似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共同营造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安全行车理念和社会环境。

  (原标题:儋州:关于3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