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还要寻衅滋事 海口一男子被判刑14年

08.08.2014  10:21

      【原标题】海口一男子贩卖毒品、寻衅滋事被判刑14年

      陈某某,男,31岁,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3时许,陈某某酒后坐车途经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抱罗路山海天大酒店时,想起该酒店老板冯某某平时不给其面子,便怒火中烧,产生报复的想法。遂从车上拿一把砍刀下车走进山海天大酒店,手持砍刀将山海天大酒店的大门及门禁系统、前台电脑砸坏。随后,陈某某用砍刀逼迫该酒店保安邢某某当众下跪,并用砍刀拍邢某某的后背。当该酒店老板冯某某闻讯赶到时,陈某某又用从邢某某处抢来的警棍殴打冯某某的头部、背部、手臂等部位,并持砍刀逼迫冯某某当众下跪。其后陈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伤致左尺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酒店被毁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1元。

      2013年9月30日13时许,陈某某指使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门口处,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某。交易完成后,何某某与陈某某汇合一起骑摩托车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琼东北街加油站加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95元、海洛因4小包(净重0.6464克)、氯胺酮7小包(净重16.1328克)、甲基苯丙胺16小包(净重28.1959克)、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1部及摩托车1辆。

      对于上述事实,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美兰法院认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1元,并随意殴打、侮辱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被害人冯某某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又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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