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疫情期间企业调整工时、薪酬等可进行集体协商

18.03.2020  12:33

      近日,海南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安排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工作。

      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企业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据悉,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集体合同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公示,征询意见,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认真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记录,便于查核、监督。

      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集体合同,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开展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方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协商。

      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集体协商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