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可申领购车补贴

29.01.2018  14:21

  近日,海南省工信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消费者2017年购买并在我省初次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根据《2017年海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新能源车分成四大类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达25万元。

  □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小畅

  对象

  去年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车主

  补贴对象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纳入2017年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消费者。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2017年我省新能源汽车各类车型地方购车补贴标准按国家标准的1:0.5执行。

  申请

  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按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购车补贴。

  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和非个人用户购买的作业类新能源专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除作业类专用车之外的新能源汽车,在2017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可登录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iitb.hainan.gov.cn)查询。

  审核

  3月10日前完成相关材料审核

  自1月16日起,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个人用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和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作业类专用车购车补贴申报,审核完成后,于2018年3月10日前,在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购车消费者、购买车型、数量、地方补贴金额等。

  地方公示期结束后,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2017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第一批)清算报告。

编辑:凌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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