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九批)

05.11.2014  17:49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本报上公开了八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九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 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指定代储单位管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支出,按每年实际代储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报告中,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财政部、民政部按灾情评估结果、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应在两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70%、地方负担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民政部每年年底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中央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中央财政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灾情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中央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地方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地方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民政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监〔2014〕1240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设立全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主要受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13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问题的举报。具体包括:

  一、预算收入管理。重点举报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违规转移使用非税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二、预算支出管理。重点举报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方面的问题。

  三、政府采购管理。重点举报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四、资产管理。重点举报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问题。

  五、财务会计管理。重点举报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等问题。

  六、财政票据管理。重点举报非法印制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等问题。

  七、设立“小金库”。重点举报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问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电话: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68511000 ;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68523638

  二、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举报通信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或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570105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2014年9月22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项目用海免缴应缴海域使用资金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精神,经审核,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项目用海属于公安边防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370166.4元。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和个人对所公示项目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13年9月16日至9月22日。

  受理单位:海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处(联系电话:68557367)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5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首届全国财政系统财税知识网络答题竞赛海南省获奖名单的公示

  中国财政学会主办的首届全国财政系统财税知识网络答题竞赛活动自2013年10月开始,2014年8月31日结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分数相同者抽奖决定的原则,海南省赛区评出一等奖5名,奖品为荣誉证书及E人E本手写平板电脑;二等奖10名,奖品为荣誉证书及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三等奖30名,奖品为荣誉证书。根据组织单位参赛人数高低,评出优秀组织奖10个。得分80分以上参赛人员可免2013年或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现将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

  获奖人员请于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海南省财政学会领奖。获得80分以上参赛人员,需办理会计继续教育手续的,由组织单位或参赛人员将人员身份证号、会计证号、需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年度报送至省财政学会统一办理。逾期未领取奖品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资格。

  海南省财政学会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905

  联系人:吴晓姗,联系电话:68531491(传真)。

  附件:1. 获奖人员名单

件1

 

 

 

 

获奖人员名单

一等奖名单

序号

人员名称

组织单位

所在市县

得分

1

王栋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100

2

刘麟鑫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100

3

韩江畴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100

4

钟玉起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5

简姿美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二等奖名单

1

李蓓蕾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100

2

杨元妹

个人

澄迈县

100

3

陈颖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100

4

林木香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100

5

钟松飞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6

肖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7

陈南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8

林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9

郝韵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0

冯超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三等奖名单

1

陈文婧

海南省国土厅

海口市

100

2

李锦惠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财政所

文昌市

100

3

郭欣杰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100

4

潘琴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100

5

林智学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100

6

张红霞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7

翁平玉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8

符大飞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100

9

王启铸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0

符成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1

陈辉干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2

刘海桃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3

吴淑媚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100

14

文海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100

15

唐晓云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98

16

王邯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8

17

陈丹敏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8

18

王柳纹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98

19

刘文进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

98

20

陈道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21

王海玉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22

黄木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23

符振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24

王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25

张华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26

陆荣佳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98

27

张欣杰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儋州市

98

28

龙仕新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文昌市

98

29

黄婷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儋州市

98

30

冯洁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2. 优秀组织奖获奖名单

附件2

优秀组织奖获奖名单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南省财政厅

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琼中县财政局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儋州市财政局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文昌市财政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3. 80分以上参赛人员名单

附件3

80分以上参赛人员名单

序号

人员名称

组织单位

所在市县

得分

1

陈文婧

海南省国土厅

海口市

100

2

王栋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100

3

李蓓蕾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100

4

李锦惠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财政所

文昌市

100

5

杨元妹

澄迈县

100

6

郭欣杰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100

7

陈颖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100

8

林木香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100

9

潘琴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100

10

林智学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100

11

张红霞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2

钟松飞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3

刘麟鑫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100

14

翁平玉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5

符大飞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100

16

肖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7

韩江畴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100

18

陈南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19

钟玉起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0

王启铸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1

林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2

简姿美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3

郝韵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4

符成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5

冯超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6

陈辉干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7

刘海桃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100

28

吴淑媚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100

29

文海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100

30

唐晓云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98

31

王邯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8

32

陈丹敏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8

33

王柳纹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98

34

刘文进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

98

35

陈道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36

王海玉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37

黄木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38

符振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39

王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40

张华秀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8

41

陆荣佳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98

42

张欣杰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儋州市

98

43

龙仕新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文昌市

98

44

黄婷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儋州市

98

45

王蔓娜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6

46

吴灿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6

47

方灵

琼海市

96

48

张爱莲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49

谭琼凌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50

贺光辉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6

51

戴继锐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文昌市

96

52

唐芳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6

53

林玉洁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6

54

伍晓玲

海南省财政

海口市

96

55

龙心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文昌市

96

56

翁应生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6

57

沈宇澄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6

58

陈新梅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59

陈明亮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60

李鸿宴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96

61

冯洁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62

邓超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63

王春桃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64

杨金珠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96

65

刘仁贵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96

66

谭琼凌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67

黎海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6

68

杨洋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6

69

王恪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6

70

余全明

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6

71

苏燕雅

海南省商业学校

海口市

96

72

蔡琼忠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96

73

肖志红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96

74

李恺

屯昌县财政局

屯昌县

96

75

赵明香

海口经济学院

海口市

96

76

李雪梅

三亚市

95

77

黎明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4

78

彭如意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4

79

潘金亮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4

80

陈菲菲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94

81

温琼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4

82

冯海诗

海南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4

83

李栋旭

海南明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94

84

吴晓姗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94

85

吴泳妍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4

86

吴翡

海南大学

海口市

94

87

吴恒温

海南省财政厅

儋州市

94

88

陈川伟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4

89

张朝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4

90

肖志红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94

91

周艳萍

海南省财政学会

海口市

94

92

李卫东

海南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4

93

钟淑敏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94

94

伍晓玲

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4

95

黄山青

三亚海诚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94

96

李恒芳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4

97

陈镇瑞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4

98

蔡岳斌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99

潘秀芬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0

陈发香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1

刘链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4

102

符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3

李善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4

钟志传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5

蔡晓虹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6

丁宗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7

林蔚丹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8

张燕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09

林玉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4

110

黎明聪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1

杨祥华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2

温国荣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3

廖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4

李丽芬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4

115

张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6

钟松飞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7

谭琼凌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8

关文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4

119

胡玉

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94

120

杨晓娟

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4

121

龙仕新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文昌市

94

122

羊志达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财政局

海口市

94

123

李传琼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儋州市

94

124

谢莉桦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儋州市

94

125

符狮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儋州市

94

126

梁熊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儋州市

94

127

吕晓亮

海南大学

海口市

94

128

赖雪珍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29

王立娟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30

王战国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31

刘蓓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32

王汉珏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92

133

于跃

海南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34

林道海

文昌市文北中学

文昌市

92

135

赵肖玲

海口市

92

136

李晶

海南大学

海口市

92

137

王飞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

海口市

92

138

何永花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39

云大修

三亚市个人

三亚市

92

140

施丹敏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41

白林娟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42

李雪婷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万宁市

92

143

林夏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文昌市

92

144

刘理真

海南省财政学会

海口市

92

145

谢敏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92

146

沈振海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47

李蓓蕾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92

148

赵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2

149

王宏超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50

曾昭伟

海南和润德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51

郑奕纯

海南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52

吴启梅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92

153

李成静

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54

符甲

海南

琼海市

92

155

刘畅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56

李杰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57

张家绮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58

李世能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59

符伟志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60

吴挺波

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61

王权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62

马彩英

海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63

王瑜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64

刘治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2

165

陈银

海口佳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66

陈菲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92

167

赵杰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68

朱建花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69

陈哲锋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70

王瑞珠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71

李鸿宴

海南省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72

戴圣中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73

尹岩渊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2

174

曾荣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2

175

刘之献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76

陈启强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77

陈积藏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2

178

林师鑫

海南省新成监狱

海口市

92

179

姜秋实

海南省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92

180

陈芝伊

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2

181

辛雪莲

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92

182

冯海明

海南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92

183

周亮亮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92

184

吴淑衡

海南省定安县财政局

定安县

92

185

陈美欢

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财政所

文昌市

92

186

林秀容

海南省儋州市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儋州市

92

187

李玉婷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88

陈干

海南合富电气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189

周少荣

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190

苏广海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91

范雅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92

王美全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93

林寿雄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94

王少梅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95

卢家泽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196

黄安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197

麦珠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0

198

程云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口市

90

199

黄子童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0

200

卢莉红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0

201

吴靖帆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0

202

吴倩兰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90

203

杨兴文

海南养天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204

赵肖玲

海口市

90

205

李小丽

海南嘉普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206

靳晓陆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07

法安妮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90

208

杨惠岚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90

209

陈淸鸿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海口市

90

210

李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临高县支行

临高县

90

211

邓昌昀

儋州市

90

212

李素霞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13

陈华洁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14

林香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215

邹雪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16

秋月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90

217

庄柏佳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90

218

柯亚育

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19

郑美云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90

220

文华珊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90

221

易江梅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22

邢定端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223

林薇羚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90

224

胡舒媛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25

曾梦芳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226

曾梦芳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90

227

刘远智

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90

228

符海燕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29

符海燕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30

符海燕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31

符海燕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32

符海燕

海南方正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33

讲话稿

永仁县宜就镇财政所

海口市

90

234

张秋梅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0

235

王涛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0

236

符洋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0

237

陈凌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38

李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39

陈伟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0

240

陈丽芬

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0

241

陈明金

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90

242

谭玉蕾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90

243

谢雪红

海南省文昌市

文昌市

90

244

李春瑜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90

245

刘媛媛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46

周丽珍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90

247

陈明星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90

248

李文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49

李文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  分所

海口市

90

250

王金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90

251

周婷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90

252

唐世栋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海口市

90

253

周忠雄

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黄流财政所

乐东黎族自治县

90

254

林秀霞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90

255

吴秀丽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90

256

李宁慧

海南大学

海口市

90

257

李婵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

90

258

梁伟娴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88

259

刘芳男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60

林元华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61

范静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62

陈翔宇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63

陈垂旺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64

石苗苗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65

陈强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亚市

88

266

王连花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67

徐乃增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68

李立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88

269

李新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

88

270

兰桥

海南惟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8

271

黄春燕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72

檀瑞斌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73

李波娟

海南大学

海口市

88

274

杨晟楠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8

275

于宁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8

276

张华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8

277

王晓秀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市

88

278

曹兰花

海南省财政学会

海口市

88

279

蒋智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88

280

廖世远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文昌市

88

281

袁雨婵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82

韩亘衍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文昌市

88

283

史奥涵

海南省财政学会

海口市

88

284

王璐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85

李秀颖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86

吴玉琼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87

林丹丹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文昌市

88

288

代秀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8

289

房三丽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290

陈锋

海南省白沙县打安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8

291

叶开武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8

292

邢飞影

海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8

293

刘凯龙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88

294

黄平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8

295

王军平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8

296

张小夏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8

297

赵立刚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8

298

杨子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88

299

李欢

海南省财政

海口市

88

300

郭玉花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8

301

张红霞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8

302

钟秋虹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8

303

王欣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304

黄俊植

海南兴业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8

305

张国君

海南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8

306

李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8

307

史振奋

海南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88

308

刘苏香

中泰瑞会计事务所

三亚市

88

309

郭楚虹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88

310

叶婷婷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88

311

王力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88

312

蔡桂荣

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88

313

文春娜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88

314

林传程

海南省儋州市财政局

儋州市

88

315

吴虹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88

316

刘海宁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6

317

涂龙飞

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6

318

彭忠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6

319

许益直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6

320

崔芸英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21

庄少玲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86

322

蔡晓瑜

海口市

86

323

陈茹意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6

324

庄晓萍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25

李维

海南惟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26

刘丽娜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27

陈开彬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28

冯乃秀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29

聂婷

中兴财

海口市

86

330

海叶

中兴财

海口市

86

331

谢晓东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32

饶雪青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33

王瑞珠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6

334

徐金菊

海南省新成监狱

海口市

86

335

吴淑媛

海南省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

文昌市

86

336

林立

海口市龙华区艾玛雅皮具店

海口市

86

337

吴萍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崖城财政所

三亚市

86

338

郭腾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39

谢伟燕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6

340

林华旺

海南省荣德诚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41

伍晓玲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口市

86

342

陈婷婷

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6

343

符春暖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44

潘蕾

万宁市财政局

万宁市

86

345

麦璞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6

346

许国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47

苏春蕾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48

罗雪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49

廖克

海南海迪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50

王英姑

海南翔得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51

张小缘

海口佳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52

汪兰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6

353

苏珵珣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6

354

蒙时达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6

355

刘仁贵

海南财政厅

海口市

86

356

吴强

海南华联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6

357

戴云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86

358

洪绵旭

吉林大学

海口市

86

359

徐训发

海南省定安县财政局

定安县

86

360

吴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财政局

海口市

86

361

李鸿宴

海口经济学院

海口市

86

362

林婷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4

363

杨菲菲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64

崔开翔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84

365

章虹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4

366

陈亚惠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67

林志清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68

洪倩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69

叶福兴

海南大学

海口市

84

370

林生儒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71

云鹏

三亚宏鑫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84

372

何步严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4

373

伍思顺

海南昌兴会计师事务所

文昌市

84

374

肖建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75

刘雅娟

海口市

84

376

韦时文

文昌市锦山财政所

文昌市

84

377

何瑞光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84

378

罗子鏖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84

379

翁应生

海南群安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4

380

吴小芳

海南省兴平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4

381

谭青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82

谢菲

海南鹏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4

383

陈甲

琼海

琼海市

84

384

李鑫

海南海迪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4

385

江玉姮

海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4

386

李喆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4

387

刘小贤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88

邓妍瑜

海南省

海口市

84

389

聂佩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90

王欣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4

391

何勇娇

海南省东方市会计管理中心

东方市

84

392

颜令喜

海南大学儋州校区

儋州市

84

393

张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394

黄良芳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2

395

刘晓晨

海南翔得会计师

海口市

82

396

王庆瑞

海南惟信会计师事物所

海口市

82

397

王凤云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398

陈海佳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399

吴美玲

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400

冯小建

个人

三亚市

82

401

颜香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

82

402

潘孝鑫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82

403

王蓓

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2

404

郭道芹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405

杜传利

海南省财政学会

海口市

82

406

吴小妹

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口市

82

407

罗林琳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天涯财政所

三亚市

82

408

聂飞飞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2

409

罗晓迪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410

吴嘉

海南和润德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2

411

杨路遥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2

412

林方若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2

413

张家绮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2

414

王文涛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415

叶荣鑫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82

416

祝阳旭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2

417

李汪萍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82

418

李翔

万宁市财政局

万宁市

82

419

肖峰

海南亿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2

420

龙冰雪

海口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海口市

82

421

欧阳志元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

82

422

廖永辉

海南省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

三亚市

80

423

庞玉芳

三亚中泰瑞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80

424

梁惠惠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80

425

吴培烨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0

426

梁昌伟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0

427

陈开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0

428

吴爱民

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海口市

80

429

饶雪青

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0

430

孙百慧

三亚市个人

三亚市

80

431

吴素梗

儋州市

80

432

张春艳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市

80

433

陈咪

海南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0

434

雷志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0

435

王绥权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金波乡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0

436

周蕾

元门乡财政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

80

437

廖树肃

三亚市海诚会计师事务所

三亚市

80

438

蒋永川

海南省注协

海口市

80

439

张鹏生

海南海迪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0

440

施丹敏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会计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昌江黎族自治县

80

441

陈丹

海南佳颐会计师事务所

海口市

80

442

詹达翔

海南省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

80

443

徐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0

444

王莉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

海口市

80

445

邢贞玉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海口市

80

446

毕东野

海南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口市

80

447

张新查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会计管理中心

儋州市

80

448

吴奇海

海南省儋州市交通管理总站

儋州市

80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以及在海南注册的,为省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本办法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中小微企业,按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的15%给予贴息,贴息按企业每年实际发生利息计算,每年补贴上限为30万元,直至债券发行期结束为止。

  第八条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和补贴。

  (一)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六)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的奖励。

  (一)为海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主办券商奖励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4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2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完成股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推荐机构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1万元;

  (四)为海南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会计师事务所奖励8万元,律师事务所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注册资本已到位,且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各市县可参照该奖励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监管部门备案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免费分享海南省后备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省内优秀后备上市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海南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的本省企业,优先列入本省后备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六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 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2. 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3. 申请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4. 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5. 申请纳税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有关纳税证明。

  6. 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7. 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已完成增资扩股的有关工商登记证明。

  8. 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营业部开业准备验收合格通知。

  9. 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10. 申请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审计业务约定书;

  (2)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核准文件;

  (3)招股、配股说明书或发行章程;

  (4)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11. 申请奖励和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金额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3)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12. 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应提交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13.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应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批准文件。

  14. 申请在省内和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应提交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准文件。

  (六)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根据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组织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核结果和意见进行复核,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金融办,由省金融办拨付至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未按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相关财务、监管报表的,取消当年申报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留用。

  第二十二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海南证监局等管理部门的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引进机构、奖项评审、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假造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616号)同时废止。

2013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受奖励(补贴)单位名称

奖励(补贴)事项

奖励(补贴)金额

1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

100

2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

100

3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中期票据

140

定向增发

100

4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企业债

170

5

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

发行企业债

200

6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公司债

200

7

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中期票据

100

8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短期融资券

200

9

海航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海航
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企业债

200

10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定向工具)

100

11

中信建投证券海口海府大道营业部

纳税奖励

20

1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奖励

40

租房补贴

22.71

新三板主办券商奖励

20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人

10

14

华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奖励

 

15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扩股奖励

40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榆亚路证券营业部

新设证券机构奖励

40

租房补贴

20

17

国盛证券海口五指山路证券营业部

租房补贴

2

1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

租房补贴

6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解放四路证券营业部

租房补贴

4.13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租房补贴

12

21

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租房补贴

7.62

22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租房补贴

7.43

23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费用补贴

9.9

24

海南中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挂牌奖励

100

25

琼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挂牌奖励

60

26

海南主健医学股份有限公司

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60

27

海南八百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15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的个体农民(含林业职工、农垦林业职工和特别困难职工)和依托海南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设立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民小额贷款工作,其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海南省地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户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农民和林业职工个体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贴息对象分别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中的贫困户、个体营造林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村妇女。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海南省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列入预算并按一定比例据实分摊。省与海口、三亚、洋浦的分摊比例为4:6;省与其他市县分摊比例为6:4。

  第六条 设立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农民小额贷款的贴息力度,配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创造条件争取更多中央财政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小额信贷投放。

  第七条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用途如下: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垫付相应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再作相应冲抵。

  (二)对因中央财政贴息额度不足等原因造成不能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农民给予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三)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创业项目符合海南农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四)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但贴息标准低于地方财政贴息标准的农民给予贴息率补差。

  (五)对发放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准备金补偿。

  (六)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为:除贫困户、个体营造林农户(含林业职工)外,还包括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胎纯女户、农垦林业职工和特别困难职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地方财政贴息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补偿对象为: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补偿标准为:每户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地方财政已支付风险准备金的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担保基金不再提供贷款担保。

  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地方财政贴息标准为:

  (一)农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为5%,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依程序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手续。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要简便易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并能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各市县财政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上报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申报财政贴息,并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及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及经办金融机构每年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4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收款单位名称

金额

 

合计

5380

1

海口市财政局

164

2

三亚市财政局

262

3

儋州市财政局

453

4

琼海市财政局

380

5

文昌市财政局

700

6

万宁市财政局

498

7

东方市财政局

1018

8

五指山市财政局

60

9

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306

10

澄迈县财政局

303

11

临高县财政局

255

12

定安县财政局

355

13

屯昌县财政局

100

1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134

15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172

16

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150

17

海南省财政厅

15

18

海南省政府办

35

19

海南省扶贫办

10

20

海南省妇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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