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9.09.2018  21: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环保义务以及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使用绿色包装的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在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二、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搜索结果的要求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形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针对恶意通知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加惩罚性赔偿,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本条中增加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