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6.08.2015  17:57

 

 

 

 

 

琼卫指导〔201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计生办):

为推进我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5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原则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文明执法。

——坚持服务引领。将生育服务证办理作为计划生育服务事项。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开展优质服务,让群众满意。

——坚持便民高效。明确责任,规范程序,限时办结,切实解决“办证难”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政策衔接,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办证程序

(一)推行一孩生育登记

1.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必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如需领取,可直接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办理。初婚初育夫妻可凭意愿在结婚登记时同时领取。

2.完善一孩生育信息登记机制,乡镇(街道、农场)、村(居、作业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时做好一孩生育信息的核实登记工作。

(二)简化再生育办理程序

        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实行以下制度:

1.实行群众自选受理地制度。凡是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可自行选择在省内一方户籍地或省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乡镇(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且在本省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2.实行多渠道核查认定制度。受理单位能够依托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IS系统)、国家人口宏观决策管理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以下简称PADIS流管子系统)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实行多地多部门配合制度。受理单位对申请再生育夫妻婚育、居住等情况不清楚的,可通过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便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请求受理地以外的省内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协查相关信息。协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协查结果。对户籍在本省长期居住在外省的夫妻,可通过FIS系统、PADIS流管子系统查询或通过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婚育证明等方式获取相关情况。

4.实行提前预审制度。由夫妻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每年年初统一开展再生育夫妻婚育情况的摸底工作,对以下对象的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已生育两个女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初步认定上述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报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进行确认。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单位,要做好办理流程的告示与宣传,对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实行首接责任制度

首先接到《生育服务证》申请的单位为首接责任单位,首接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办理。

(五)实行承诺制度

申请生育夫妻的婚育信息如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PADIS流管子系统、FIS系统查询或异地协查无法核实具体生育信息的,可由受理单位根据当事人的承诺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如个人承诺内容与实际婚育情况不相符的,一经查实,收回《生育服务证》,撤消再生育资格;已经生育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优化便民措施,改进服务管理

(一)公开服务事项

落实政务公开,及时将《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表式样、免费服务项目和服务承诺等事项在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证。拓宽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热线、部门网站在线咨询窗口的作用,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明确服务内容

明确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基因筛诊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三)完善窗口服务

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要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事项整合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站式全程服务。

(四)落实限时办结

初育夫妻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及通过预审的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受理单位应即时办结。对于其他情形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需要跨省(区、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五)实行任选地领证

受理单位在《生育服务证》办结后,可通过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或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六)开展网上服务

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全程网上办理、网上协查、短信服务,逐步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

(七)提供代办服务

夫妻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也可委托村(居、作业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八)做好健康教育

以计划怀孕夫妻、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告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以及奖励扶助政策,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九)深化生育服务

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基因筛诊服务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强化生育管理

严格落实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肃查处法定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

四、加强平台支撑,全面推进生育服务证信息化管理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启用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展办证服务和证件打印,全省各发证单位全部使用电子印章。建立单独夫妇家庭信息库。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开展经常性人口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切实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信息和医疗助产机构信息,实现生育、婚姻、户籍、社保等信息联网实时对接。结合居民健康卡推进工作,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机制。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一)加强依法管理

各地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把生育服务证改革落实到人口计生工作的全过程中,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加强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将思想素质高、业务过硬、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配备到便民服务窗口。加强政策培训和办证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网上登记、办证效率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三)加强宣传力度

强化正面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宣传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责任监督

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职权事中事后监督的有关制度。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在办证窗口设置服务评价终端,完善现场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农场)的检查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群众、设置前置条件、造成群众满意度较低等行为的,要实行问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责令整改。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把此项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经费保障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各项经费投入,包括宣传、培训、必要的电子设备的配置和更新、新版生育服务证购置费等,确保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六、实施步骤

(一)试点先行阶段。2015年6月,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吉阳区、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白沙县为试点单位,先行推进生育服务证改革新模式,同时启用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

(二)全省铺开阶段。2015年7月开始,全省各市(县、区)全面推行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0-12月,各地对实施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进行全面总结,梳理改革经验,查找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改革方向和措施,同时完善升级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进一步提升群众对计生服务满意度。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