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物价上涨幅度大时 低收入可获补贴

17.12.2016  02:04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2月1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12月15日,海南省政府就进一步完善物价联动机制发布通知,即日起,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物价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期间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补贴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满足以下条件即中止联动机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物价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条件以全省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年以上(含1年),应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相应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常规保障标准;民政等部门如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提高城乡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常规补贴标准,自提高常规补贴标准之日起,可停止发放本次价格临时补贴;下次物价联动机制启动之时,即恢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包括,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提供的全省平均SCPI,以及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测算本市县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市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物价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