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城管原副大队长受贿14万余元 获刑5年

18.12.2014  04:07

  海口市龙华城管大队原副大队长符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收受违建业主共计人民币14万5千元。一审法院判决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符某不服上述。12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符某于2009年被任命为龙华城管大队副大队长。2012年7月,被告人符某分管打违和专项整治工作。

  2012年,一名浙江籍洪姓老板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滨濂一队柯某东的宅基地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柯某东找黄某了解到龙华城管大队带队执法由被告人符某负责。于是,该名浙江籍洪姓老板交给黄某人民币2万元,让其帮忙找符某跑关系。2012年5月某日,黄某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符某,并告诉符某柯某东在其宅基地上与别人合作建房,请给予关照,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万元收下。之后,分别收受违建业主陈某忠、吕某米各2万元,收受陈某6000元。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到中共海口市龙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收受多名违建业主好处费,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检举了龙华区海垦街道办工作人员黄某新(另案处理)的受贿行为,并退赃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案发后主动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符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符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应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麦 通讯员 胡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