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将实行总量控制 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28.11.2015  11:03

  海口网11月28消息 (记者史瑞丽)为助力“双创”,11月初,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并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今天(27日)上午获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明确提出,海口将控制电动车总量,并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等。

  控制电动车总量

  截至10月,海口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518204辆,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给城市管理带来棘手问题。2013年至今,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共计12000多例,造成人员死亡率高达事故总数的24%。

  今年以来,海口电动自行车日均上牌数约为500辆。为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增长,《决定》明确提出:“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不得擅划停车位

  《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决定》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建个人诚信档案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决定》增加了“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此外,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决定》提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