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规”对海口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28.11.2015  09:35

  中新网海口11月27日电 (记者 付美斌)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批准新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现已成为海口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截止2015年10月,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518204辆。相较于海口市的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在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尤其是交通管理带来棘手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据交通管理部门统计,2013年至今,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共计12000多例,造成人员死亡率高达事故总数的24%,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该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监管、注册登记、交通安全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等工作,实现电动自行车合法、有序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市实施该《办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办法》在目录管理、登记上牌、日常监管、安全教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都应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为了将近年来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吸收到《办法》之中,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以加强和改进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与服务,助力海口市“双创”工作。

  记者注意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纳入新《办法》中。《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决定》的说明表示,今年以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日均上牌数约为500辆。为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增长,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安全,《修改决定》明确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修改决定》多管齐下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为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备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为有效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增加“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长期以来,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与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难点。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严格执法,《修改决定》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同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完)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