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30.09.2017  16:35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9月27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明确,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的有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十多年来,美舍河经历了末端截污、硬化河道和清淤等方式的多次治理,但由于河道沿岸排水排污管网不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难以控制和河道自净能力不足等原因,水质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严重影响了海口市的城市形象和群众的生产生活。2015年,海南开展了“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美舍河被列入“治理清单”,三年内要实现水体达标;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推广美舍河治理成果,制定法规。

   美舍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为避免划定的具体范围过小不利于美舍河保护管理,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

  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涉及河长、各级政府及多个部门职责,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并对河长的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依法界定了市水务、生态环保、市政市容等部门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并要求市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

   美舍河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生态要求

  美舍河保护和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用新理念、新模式综合施治。因此,《规定》在吸纳美舍河实际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城市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规划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

  《规定》还创设性提出“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接和自然河岸”,以水活促水清;全面引入生态修复理念,要求在加强美舍河水源地治理的同时,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结合,实施美舍河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

  同时,《规定》明确要为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恢复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

   禁止在美舍河保护区设排污口

  治污要治本,控源截污是美舍河长治久安的关键。针对美舍河的主要污染源,《规定》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污分流。

  《规定》明确,禁止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限期取消;要求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对美舍河沿岸的保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地表径流污染。

  为了使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能够具体落实,《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美舍河保护管理,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还规定美舍河保护管理监督员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污染美舍河水体将被处罚

  《规定》提出,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禁止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违反规定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违反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提出,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擅自采摘果实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