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内河治理样板 谱写绿色发展新篇

10.10.2017  16:57
  2016年,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省委“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对美舍河实施综合治理,努力把美舍河打造成一个可复制、可学习、可借鉴的内河治理样板。目前,美舍河第一期五个示范工程基本完工,治理效果显著。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推广美舍河治理成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规定》。《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范围、内容、有关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着力实现美舍河的“水清、岸绿、景美、民乐”,助力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建设。

   科学兼顾  合理界定保护管理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范围是开展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美舍河的保护管理,既要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要涵盖景观资源的管理。为此,《规定》一方面从全面保护的角度出发,明确法规适用于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等的保护管理活动;一方面着眼于现实实际,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美舍河具体保护管理范围;同时,为避免划定的范围过小不利于全面保护,法规作了限制性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

   注重统筹  明确保护管理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管理体制是美舍河保护管理的重要保障。为此,《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首先,与上位法相衔接,规定美舍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赋予河长组织领导美舍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等职责。其次,与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相对应,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再次,与部门管理职责相一致,具体明确市水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要求市发改、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最后,与公民权利相呼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获得表彰和奖励。

   规划先行  勾勒保护管理工作路径

  规划是美舍河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手段。《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等相关规划,同时还要求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同时,《规定》在吸纳“生态治水,水岸同治”这一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以实现绿色发展为主旨,对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强调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其次,创设性提出“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接和自然河岸”,以水活促水清。再次,要求在加强美舍河水源地治理的同时,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等相结合,实施美舍河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最后,明确要为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恢复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

   靶向施策  解决保护管理突出问题

  水体污染是美舍河保护管理面临的重大课题,找根治病、寻源治污成为保护管理工作的关键。为此,《规定》针对污水直排、农业面源污染等美舍河主要污染源,设置了严格的治理措施: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污分流;二是明确禁止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限期取消;三是要求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四是要求做好美舍河沿岸的保洁工作,减少地表径流污染;五是明确禁止在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清洗污染车辆及容器、排放和存贮废弃物和污染物等。

   着眼增效  强化保护管理工作监督

  有效的管理监督是实现美舍河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为此,《规定》设置了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互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互相补充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管理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发布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规定了美舍河保护管理义务监督员制度,以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立足实际  设定法律责任规范

  为了重现美舍河岸上树木、河中水草,鸟儿欢鸣、鱼儿嬉戏的景象,《规定》从实际出发,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破坏公共设施、违反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如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惊吓鸟类,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等,在与上位法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的基础上,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了促进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定》还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渎职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