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将定期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失信者将被惩处

27.06.2016  22:10

   海口网6月27日消息 (记者张甜)“守信光荣、失信可耻”,26日召开的海口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次工作会议暨海口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第2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口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为打造“诚信海口”,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制度遵循。

  《办法》明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被评为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被评为“中国好人”、“海南好人”、“海口好人”的;被评为全国、省、市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的;被评为全国、省、市热心慈善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可列入市信用“红名单”对外发布。

  企业及个人如果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之一的,可列入市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办法》还明确了对“红名单”的激励和“黑名单”的惩戒措施。

  对列入信用“红名单”对外发布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职称评定、评级评优、干部使用、办理信用卡、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的企业和个人,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