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进名门广场动漫城后坠亡 家属状告经营者败诉

03.04.2015  12:24

      原标题:海口女子进动漫城后坠楼亡 家属告经营者二审败诉

      2014年1月12日10时30分许,李某和其妻黄某来到名门广场,并搭乘商场手扶梯进入位于名门广场北区的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张望后走出动漫城。二人在动漫城门口等待搭乘商场直梯时,黄某独自转身再次进入动漫城,其后李某发现黄某不见,遂四处查找,均未找到。据商场视频监控显示,黄某独自再进入动漫城后,几经徘徊。当天12时许,名门广场的工作人员发现黄某趴在名门广场负一楼出口处,后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黄某高坠死亡。

      黄某的丈夫李某与女儿李某珍认为死者是在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内产生幻觉而坠楼,于是将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名门公司、曾某干(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经营者)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9792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名门公司、曾某干经营管理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李某珍认为动漫城是使人产生快感和致幻的场所,黄某走进该动漫城后产生幻觉,均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李某珍还称经营动漫城的业主须将窗户封闭,于法无据。故名门公司、曾某干未将动漫城窗户封闭,不属于安全隐患。且从商场视频监控记载的内容来看,黄某独自转身再次进入动漫城,在动漫城几经徘徊,其行动自由,没有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不能确定名门公司、曾某干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此后黄某的行为因视频监控没有拍摄到,没有证据证明名门公司、曾某干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李某、李某珍向名门公司、曾某干提出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李某珍的诉讼请求。

      李某、李某珍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其称海口美兰宇宙之城是动漫城,犹如另一个生活中没有的梦幻境界,对儿童极具诱惑力,容易刺激精神病人。该场所危险系数非常高。且出事的窗户当时是敞开着的,窗户边缘摆放着投篮球的桌,高度很低,小孩很容易攀爬上去,该窗台外面是篮球场,产生幻觉的人容易误认该篮球场为投篮桌,发生危险。如果精神有障碍的人员伸头到窗户外面透气,就会存在不慎从该窗户上坠楼的危险。显然,动漫城是具有危险性的,存在安全隐患。名门公司、曾某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李某、李某珍称黄某精神经常恍惚,李某、李某珍跟她说事情的时候,其没有听进去,好像在想什么事。出事当天,李某与黄某一起从家里到名门广场,从商场的视频可以看出,黄某走路姿态与正常人不一样,神情恍惚,说明黄某具有抑郁症的症状,属于精神障碍人员。动漫城容易给人快感和虚幻的感觉,黄某走进动漫城后,一直盯着投篮机,精神恍惚,产生幻觉,误认为窗外的篮球场为投篮机,遂而爬上窗户,才不慎从窗台上坠楼身亡的。李某与黄某夫妻之间没有感情纠纷,也没有发生争吵,不存在感情或者一时之气而想不开,所以黄某并非自杀。黄某的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曾某干答辩称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跳楼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但其仍然采取以跳楼方式自杀,是其本人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因此,名门公司、曾某干对黄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曾某干从名门公司承租的铺面是经过海口市住建、规划等相关机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业铺面,相关标准均符合国家的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名门公司、曾某干作为经营管理者,在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承担保障责任,李某、李某珍提出的动漫城窗户的安全性问题即属此类。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测的结果,出事的窗户窗台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17米,完全符合建筑安全规范要求。李某、李某珍提出应当封闭窗户的意见,违反了消防安全规范,对此不予采信。李某、李某珍提出的窗口必须设置常人无法进出的护栏的意见,没有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李某、李某珍提出的窗下摆放了投篮桌,如果小孩攀爬容易引致危险的意见。

      海口中院认为,经营者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离,使之无法接触。但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人,仅负有一般保障义务,即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攀爬窗户的危险并非隐蔽性危险,对一般成年人来说属于明知或应知危险,不属于经营者安保义务范围。死者黄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清醒地知道明显的危险所在,明知不可为而为,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李某、李某珍提出黄某为精神障碍人士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

      海口中院认为,对于李某、李某珍提出的动漫城会使人产生幻觉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名门公司、曾某干作为经营管理者,在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配备适当的人员为进入动漫城的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李某、李某珍提出的动漫城未配备足够的保安进行巡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黄某的坠楼行为的意见即属于此类。黄某在动漫城内徘徊,并不会引致危险发生,而危险的发生源于攀爬窗户,李某、李某珍要求名门公司、曾某干能马上发现黄某的危险行为不合情理。故,李某、李某珍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