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进出动漫城后坠楼 家属状告经营者败诉

03.04.2015  04:29

      一女子黄某在海口名门广场的动漫城出来后,坠楼而死。该女子家属认为死者坠楼是因为在动漫城内产生幻觉,遂将动漫城经营者告上法院,索赔近50万元。4月2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名门广场和动漫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2014年1月12日10时30分许,李某和其妻黄某来到名门广场,并搭乘商场手扶梯进入位于名门广场北区的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张望后走出动漫城。二人在动漫城门口等待搭乘商场直梯时,黄某独自转身再次进入动漫城,其后李某发现黄某不见,遂四处查找,均未找到。而黄某独自再次进入动漫城后,几经徘徊。当天12时许,名门广场的工作人员发现黄某趴在名门广场负一楼出口处,后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黄某高坠死亡。

      黄某的丈夫李某与女儿李某珍认为死者是在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内产生幻觉而坠楼,于是将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名门公司、曾某干(海口美兰宇宙之城动漫城经营者)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近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名门公司、曾某干经营管理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李某、李某珍认为动漫城是使人产生快感和致幻的场所,黄某走进该动漫城后产生幻觉,均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李某珍还称经营动漫城的业主须将窗户封闭,于法无据。故名门公司、曾某干未将动漫城窗户封闭,不属于安全隐患。且从商场视频监控记载的内容来看,黄某独自转身再次进入动漫城,在动漫城几经徘徊,其行动自由,没有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不能确定名门公司、曾某干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此后黄某的行为因视频监控没有拍摄到,没有证据证明名门公司、曾某干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李某、李某珍向名门公司、曾某干提出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李某珍的诉讼请求。

      李某、李某珍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其称:海口美兰宇宙之城是动漫城,犹如另一个生活中没有的梦幻境界,对儿童极具诱惑力,容易刺激精神病人。该场所危险系数非常高。且出事的窗户当时是敞开着的,窗户边缘摆放着投篮球的桌,高度很低,小孩很容易攀爬上去,该窗台外面是篮球场,产生幻觉的人容易误认该篮球场为投篮桌,发生危险。如果精神有障碍的人员伸头到窗户外面透气,就会存在不慎从该窗户上坠楼的危险。显然,动漫城是具有危险性的,存在安全隐患。名门公司、曾某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黄某精神经常恍惚,李某、李某珍跟她说事情的时候,其没有听进去,好像在想什么事。出事当天,李某与黄某一起从家里到名门广场,从商场的视频可以看出,黄某走路姿态与正常人不一样,神情恍惚,说明黄某具有抑郁症的症状,属于精神障碍人员。动漫城容易给人快感和虚幻的感觉,黄某走进动漫城后,一直盯着投篮机,精神恍惚,产生幻觉,误认为窗外的篮球场为投篮机,遂而爬上窗户,才不慎从窗台上坠楼身亡的。李某与黄某夫妻之间没有感情纠纷,也没有发生争吵,不存在感情或者一时之气而想不开,所以黄某并非自杀。黄某的家属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曾某干答辩称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跳楼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但其仍然采取以跳楼方式自杀,是其本人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因此,名门公司、曾某干对黄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曾某干从名门公司承租的铺面是经过海口市住建、规划等相关机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业铺面,相关标准均符合国家的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李某、李某珍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