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口华府蓝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11.10.2014  11:52

关于批复海口华府蓝湾一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天泓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海南寰亚生态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口华府蓝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华府蓝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海环审〔2014〕638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海口市西海岸长流起步区1001号地块,总占地324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1238.36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8栋24-25层住宅楼、1栋3层的商业建筑,并建设地下车库、游泳池、给排水、供配电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口长流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临近主干道一侧的声环境质量执行4a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入网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口长流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根据《报告书》的论证结论,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入网标准后进入海口长流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到海口长流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指标内,不单独分配。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与海口长流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注重与区域内建筑风格、文化内涵、空间效果和环境景观相协调,维护区域整体景观的和谐统一。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和建筑后退红线等规划建设指标须严格执行规划部门批准的指标要求。

(二)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鉴于项目紧邻海岸塞拉维、海长流二期等住宅小区环境敏感点,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对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应使用商品混凝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房屋建筑建设实行全封闭围挡,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车辆驶出装卸场地前应将轮胎冲洗干净,各种料堆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控制施工扬尘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车辆驶出装卸场地前应将轮胎冲洗干净。施工期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建筑垃圾须运至经环卫部门同意的合适场地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须交由海口市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施工临时用地和取土场、弃渣场等进行土地整理和植被恢复。

(三)要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设计项目的排水系统和设施。厨房废水须经隔油隔渣预处理,粪便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海口长流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游泳池须设置水循环使用处理系统,游泳池外排水和项目区域雨排水应优先用于绿化,节约水资源。

(四)项目须限于使用低硫油(含硫量≤0.5%)、天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轻环境空气污染。商铺餐饮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厨房油烟、备用发电机废气要经烟气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符合规范高度要求的排放管排放。地下车库废气须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气口设置应避开人群经常活动的地方。项目建设要按照绿色建筑的要求,积极推行使用环保型建筑装饰材料,无氟型空调和冰箱,无磷洗涤剂等绿色环保产品。

(五)要合理布设泵房、备用发电机、冷却塔等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以减少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六)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交由海口市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废油漆和废溶剂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严禁随便丢弃。

(七)加强项目的绿化、美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树种进行绿化建设,区内种植隔声、吸尘效果较好的常绿阔叶树种,防止和减轻交通噪声、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等废气污染。绿化工程建设中,禁止使用外来入侵物种。

(八)应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商业准入条件,在商铺设置的商业项目,要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商业项目出现扰民现象。

(九)强化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管理。要认真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的要求,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竣工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