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租“房中房”最高罚款1万元

10.10.2015  08:53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将于10月10日正式对外公布已经过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这是记者从今天(9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海口市住建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至此海口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了更加全面完整的法律规定。

  据介绍,《条例》是在原《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法规增加了租赁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公共利益保护、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这一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海口住建部门正在根据新《条例》加紧制定相关的房屋租赁标准和管理工作细则。

   出租房屋须登记备案

  随着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海口市流动人口增多,房屋租赁的需求越来越大,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管理形形色色的出租房,备案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手段。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备案资料可以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海口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但是,“目前海口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仅为20%。”新闻发布会上,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主动前来办理备案的多为企业和因存在小孩上学等特殊情况的个人。

  为了加强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在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如果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即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出租阳台用于居住

  当前,在海口一些流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域,为了多赚取租金,一些业主将出租屋分割搭建成“房中房”出租,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记者看到,《条例》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令禁止,明确规定出租住宅房屋的要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这一标准由市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海口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目前正在加紧讨论中。”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的确切数据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除了对房屋租住面积进行规定外,《条例》中还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若将房屋分割成“房中房”出租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出租给人居住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房屋禁止出租

  新出台的《条例》还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四种类型的房屋,一种是违法建筑,一种是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还有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条例》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这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记者许春媚 通讯员钱华)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