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将施行《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违反条例最高罚款1万元

09.10.2015  23:15

   海口网10月9日消息 (记者 曾丽园)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租赁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违反《条例》最高将罚款1万元。

  随着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我市流动人口增多,房屋租赁的需求越来越大,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培育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第二章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对出租住宅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租住建筑面积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规范;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违反该规定,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条例》第三章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房屋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为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提供便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备案。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