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二审” 违规开发乱建构成犯罪或被追刑责

28.07.2016  18:05

      商报讯   7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规定草案进一步建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提出违规开发乱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规定草案建议,将五大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是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二是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三是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四是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五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一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为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未纳入一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划定生态红线时应听取各方意见

    规定草案建议增加一条内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线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反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掀起拆除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

    规定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平台,开展定期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区联合执法,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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