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立医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

30.11.2014  12:19

      原标题:全省公立医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参保居民均可享受

      明起住院不需交押金

      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含中医和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病人住院时凭有效证件,与院方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后,不用交押金即可办理入院,出院时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记者走访:

      “先诊疗后付费”手续周末照常办

      据了解,去年3月,海南省妇幼保健院率先试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昨日(29日),记者在省妇幼保健院出入院办理窗口询问“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时,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一般是先挂号去门诊看病,如果医生建议住院并且你同意的话,在没有带钱的情况下,就可以告诉医生走这个途径,医生会在入院通知书上写明‘先诊疗后付费’。”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病人拿着医生开的入院通知书到出入院办理窗口处,签署一份《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就可立即住院,无需交押金。另外,患者需要在协议书上贴身份证复印件和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昨天是周六,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先诊疗后付费”的手续可以照常办,“等到周一医保办上班了,再把一些需要报销的证件和材料交过去。”

      患者须提供医保卡等作抵押

      省卫计委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优化了就医流程,可以提升服务水平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方案》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以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近期证明身份(低保、五保对象)的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并将医保卡(低保证、五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符合医保报销和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结算。

      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

      《方案》规定,为有效规避欠费风险,医保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医疗机构要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当年对参保(合)人员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参保(合)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在欠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合)。此外,医疗机构每天需向病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明确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患者恶意欠费的,可能被起诉

      记者从《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上获悉,患者在住院三天内应向医院医保办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保证(社保、城镇、农合)、结婚证(办理出生证明)、准生证等报销所需证件。医院每天向患者提供日费用清单,患者出院前1-2天内向病人或家属告知大体花费,以便患者筹措住院费用。病人出院时一次性交清个人承担费用,否则医院有权暂时保管病人的相关证件直至缴清。若患者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结算,可向医院财务科申请延期或分期付款,但需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民政部门的证明。同时,须签订《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患者如果违约,医院有权暂时保管患者的相关证件,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的权利。

      记者从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获悉,患者住院费用自费部分每超5000元要结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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