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敲诈原公司200万元收“保密费”领刑十年

18.12.2014  04:09

      原标题:海口:女子敲诈原公司200万元收“保密费”领刑十年

      海南康某公司任审计部负责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康某公司董事长洪某游提交了一份材料,内容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洪某支付保密费20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12月17日,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敲诈原公司要求以保密费和奖金支付200万元

      何某梅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海南康某公司任审计部负责人,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约定在试用期何某梅的职位工资(含保密津贴)每月1200元、转正后职位工资(含保密津贴)每月1500元,并约定何某梅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012年12月28日,何某梅与康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某梅来到康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向董事长洪某游提交了一份材料,内容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向洪某游表示其掌握了康某公司严重违法情况。同年1月11日17时许,何某梅再次来到洪某游的办公室,向洪某游提交了一份《特别嘉奖》书面材料,要求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前,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何某梅200万元,并告知洪某游只有支付该笔费用,其才会就自己掌握的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为公司保密。康某公司未对何某梅的要求作出答复。

      公司“丑闻”上网 被迫支付50万元

      2013年1月21日上午,何某梅在腾讯微博和东方财富网股吧论坛康某公司板块上,分别发表一篇名为《康某公司疑造假,审计部门遭暴力洗劫》的文章,文章内容为康某公司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后,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暗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董事长洪某游得知该情况后,因害怕何某梅继续散布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委托公司监事会主席何某群与何某梅商谈。当日16时许,何某群约何某梅商谈,要求何某梅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的行为,何某梅称公司要答应她的要求,否则,她不会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再谈。

      洪某游因害怕何某梅再次散布有损公司信誉的信息,被迫于2013年1月22日9时许,让公司财会人员向何某梅汇入人民币50万元。同年1月22日下午,何某梅将该50万元中的494000元取出,转存到开户人为辛某连的存折账户上。同年1月22日12时许,何某梅再次打电话给何某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其余下的50万元。该款实际未支付。案发后,汇给何某梅的5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康某公司。

      被告:是公司收买我 法院不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康某公司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被告人何某梅于2013年1月22日敲诈的150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就此部分犯罪事实对何某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涉赃款已全部被缴回,对何某梅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何某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本案中,何某梅提出康某公司付钱不是何某梅威胁所致,而是康某公司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收买她,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何某梅辩解,自己是因为担心自己受到牵连而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康某公司关于审计总监辞职的公告》证明何某梅的担心是有依据的。经审查认为,何某梅作为审计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但其没有依法履职,反而借此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该辩解不能否定何某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法院对其辩解及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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