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负面信息敲诈公司百万元 海南康芝前员工获刑十年

17.12.2014  18:36

      原标题:海南康芝前员工借负面信息敲诈公司百万获刑

      日前,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员工何某梅借负面信息敲诈勒索公司百万元案件,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何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何某梅于2010年7月1日入职康芝公司任审计部负责人,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约定在试用期何某梅的职位工资(含保密津贴)每月1200元、转正后职位工资(含保密津贴)每月1500元,并约定何某梅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2012年12月28日,何某梅与康芝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月8日上午,何某梅来到康芝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向董事长洪某游提交了一份材料,内容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向洪某游表示其掌握了康芝公司严重违法情况。同年1月11日17时许,何某梅再次来到洪某游的办公室,向洪某游提交了一份《特别嘉奖》书面材料,要求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前,以保密费和特别嘉奖为名支付何某梅200万元,并告知洪某游只有支付该笔费用,其才会就自己掌握的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为公司保密。康芝公司未对何某梅的要求作出答复。

      2013年1月21日上午,何某梅在腾讯微博和东方财富网股吧论坛康芝公司板块上,分别发表一篇名为《康芝公司疑造假,审计部门遭暴力洗劫》的文章,文章内容为康芝公司审计人员发现了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后,遭公司方销毁证据资料,暗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董事长洪某游得知该情况后,因害怕何某梅继续散布影响公司形象、信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委托公司监事会主席何某群与何某梅商谈。当日16时许,何某群约何某梅商谈,要求何某梅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信誉的行为,何某梅称公司要答应她的要求,否则,她不会为公司保密,要求公司先支付100万元再谈。洪某游因害怕何某梅再次散布有损公司信誉的信息,被迫于2013年1月22日9时许,让公司财会人员向何某梅汇入人民币50万元。

      同年1月22日下午,何某梅将该50万元中的494000元取出,转存到开户人为辛某连的存折账户上。同年1月22日12时许,何某梅再次打电话给何某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其余下的50万元。该款实际未支付。案发后,汇给何某梅的5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康芝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康芝公司200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被告人何某梅于2013年1月22日敲诈的150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就此部分犯罪事实对何某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涉赃款已全部被缴回,对何某梅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何某梅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没有出示新的证据。二审期间,何某梅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及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何某梅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康芝公司支付其工资65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50万元、保密费50万元。

      2、康芝公司在11、12、13年的年报中的股权激励政策,证明何某梅要求公司支付补偿是有依据的。

      3、2014年7月2日,省证监局对康芝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证监局对举报康芝公司的回复函,证明康芝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4、2014年6月3日康芝公司关于审计总监辞职的公告,证明因康芝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何某梅担心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而没有向有关部门举报是有事实基础的。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掌握的被害单位康芝公司的违法行为,以举报相通告,胁迫康芝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惩处。虽然上诉人何某梅提出200万元的特殊奖励,但在后期与康芝公司商谈过程中确定由公司先行支付100万元,何某梅没有再提支付200万元的要求,所以敲诈勒索的数额应确定为10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上诉人何某梅在2013年1月22日欲再敲诈50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就此部分犯罪事实对何某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涉赃款已全部被缴回,可对何某梅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最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何某梅提出康芝公司付钱不是何某梅威胁所致,而是康芝公司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收买何某梅,何某梅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何某梅将其手中掌握的康芝公司的违法行为主动告知董事长,随后,提出200万元的贡献奖励,并表示只有支付该笔费用,其才会就已掌握的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保密。在康芝公司未予答复时,其在网上发布康芝公司的负面信息,给康芝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康芝公司与何某梅商谈“奖励”的数额,最终康芝公司转账支付何某梅50万元。何某梅向康芝公司索要保密费和贡献奖励,没有事实依据,且其索要数额达到百万元之巨,已经远远超过通过正当行使权利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其具有非法占有康芝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何某梅以敲诈取财的目的,以举报违法行为为借口向康芝公司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康芝公司的何某群在被迫与何某梅商谈“奖励”数额过程中,多次指责何某梅的行为是敲诈行为,表明其内心不愿意支付款项,康芝公司向何某梅转账支付50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该公司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何某梅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1世纪经济报道》、证监局对举报康芝公司的回复函等欲证明康芝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这些证据材料不能何某梅诉请,却印证康芝公司正是因为何某梅掌握该公司违法行为而被胁迫支付款项。

      何某梅辩解自己是因为担心自己受到牵连而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供《康芝公司关于审计总监辞职的公告》证明何某梅的担心是有依据的。经审查认为,何某梅作为审计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但其没有依法履职,反而借此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该辩解不能否定何某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法院对其辩解及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记者毛雷通讯员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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