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年7月可异地换领补领 受理60日内发证

13.11.2015  08:50

  公安部昨天发布,《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印发,明确从明年7月起,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可异地受理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017年7月将全国实施。公安部在《意见》中明确了异地受理,以及不能异地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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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受理60日发放身份证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根据《意见》,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将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换领的,要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并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符合规定的,将当场受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据介绍,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两种情况不受理异地办证

  公安部表示,两种情况将不受理异地办证申请,一种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另外一种就是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人员,共包括两类,一类是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另一类是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建立制度挂失招领全录入

  《意见》还要求建立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和丢失招领制度,今后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将受理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将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据介绍,为了防止冒领、冒用身份证等问题发生,《意见》对异地受理制度明确了“规范证件制发程序”“严格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并对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居民身份证是社会普遍应用的证件,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不能像银行卡一样在一个系统内实现挂失失效,需要通过一个核查系统,提供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核查。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实施异地受理等制度后,只要符合条件,群众即便在异地,也可以轻松换领、补领身份证,同时,也可以就近挂失申报、就近上交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就近查询丢失居民身份证信息等等,大大减少了群众来回奔波,节约了成本。

  十省市开展一对一试点

  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从今年7月起,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已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试点工作将持续到明年6月。

  明年7月到2017年6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三项制度”。

  目前,10个试点省市已完成有关系统升级,正按照公安部要求,抓紧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试点方案,进一步做好系统对接和信息流转,全流程、全环节地开展一对一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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