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0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大病保险最高报销30万元

23.11.2019  09:32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明确,大病保险最高报销30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办法》明确,参保范围包括以下5类人群: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住院、大病保险、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集中征缴期为9月至12月。新生儿、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可延长参保缴费时间。

      《办法》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办法》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办法》明确,适当提高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