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大变化,实现“六统一”!海南城乡居民医保新政解读来了

24.11.2019  10:02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办法》涉及的人民群众面较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宣传此项医保新规,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海南日报记者今天专访了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我省城乡居民将享受同等的、公正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据介绍,我省现行新农合和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一,如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普通门诊统筹、新农合进口药不能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同。《办法》实施后,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医保目录,使我省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公正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办法》颁布实施后,将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确保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建立,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已取得我省居住证、满足条件的外省户籍和外籍人员也可参保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整合了海南现行的城镇(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群范围比以往扩大,其中包括: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于海南自贸试验区、自贸港建设,对已取得我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也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实现“六统一”2020年度每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50元

      医保制度整合后,海南将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参保范围扩大至5类人群,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集中征缴期为9月至12月。新生儿、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可延长参保缴费时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大病医保报销的条件与规定和与以往主要有什么不同?

      和以往相比,《办法》中对大病医保报销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5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

      二是从2019年9月份起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是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4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4000元,不含4000元以下费用),2020年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从2019年的22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实行政策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不用愁

      为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办法》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政策给予代缴,在乡、村两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不设起付线,在省内省级、市县级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降至4000元。

      参保居民住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省医保局提醒,参保城乡居民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持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未经转诊到本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原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按35%给予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医疗卡/证)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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