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新规

27.08.2014  10:21

   海口网8月27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湘竹 通讯员段小申 孙婧)近日,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印发了《海南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将2012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积累的经验做法形成指导性文件,从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实施步骤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对我省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予以规范和详解。

   评价对象分5类别

  《办法》规定,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评价对象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公共服务单位,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办法》将评价对象分为党群工作与综合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经济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5个类别。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通过对评价对象的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联系群众、公正执法、为民办事、诚信经营和改善民生等10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前5项内容为通用指标,后5项内容为专项指标。

  《办法》对10项指标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通用指标适用于全部五类评价对象,主要评价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基本情况、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的透明度、行政和服务的效能情况、被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情况、对群众关心和反映问题的回应情况等。专项指标则分别对应五类评价对象,其中“联系群众”对应党群工作与综合协调类,“公正执法”对应行政执法与司法类,“为民办事”对应经济与社会管理类,“诚信经营”对应公共服务类,“改善民生”对应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

   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根据《办法》,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其中群众满意度测评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由统计部门具体实施,公开评价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综合得分按照“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70%+公开评价得分×30%”来构成(对下一级党委政府以及工委、管委会,直接统计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

  《办法》指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综合得分名次将在地方主要媒体予以公布,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呈送评价结果报告,向各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数据分析和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办法》强调,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结果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被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开展下一年度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活动的比较基数。对连续两年综合得分在本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评价对象(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或工委、管委会),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直至建议组织调整。

  《办法》着重强调,评价代表及其他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物、宴请等,严禁利用评价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其它有损客观公正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代表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评价代表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参与组织实施社会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此外,严禁评价对象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参评人员公正评价,严禁虚报、编造评价材料,严禁刁难、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它故意损害评价工作的行为。评价对象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列为评价综合得分排名末位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