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27.08.2014  23:33
海南网台消息(海南新闻联播)
        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对海南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予以规范和详解。  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办法》规定,评价对象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公共服务单位,下一级党委政府(含工委、管委会)。紧扣持续纠正“四风”和整治“庸懒散奢贪”主题,评价工作通过对评价对象的作风建设、信息公开、履职尽责、清正廉洁、履行承诺、联系群众、公正执法、为民办事、诚信经营和改善民生等10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前5项内容为通用指标,后5项内容为专项指标。
        《办法》强调,评价结果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被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开展下一年度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活动的比较基数。对连续两年综合得分在本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评价对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直至建议组织调整。
        评价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其中群众满意度测评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进行,由统计部门具体实施,公开评价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综合得分名次将在地方主要媒体予以公布,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呈送评价结果报告。
        海南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铺开,两年多来,对作风建设“倒逼”作用日趋突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将推动社会评价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促进党风政风行风持续向好向优。
 
(文字编辑:陈芊亦    视频编辑: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