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以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报海口6月4日讯 (记者李磊 通讯员黄骐)近日,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实施意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形成具有海南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明确了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三大优势”,聚力实现“三大愿景”,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到2021年,在人才管理服务、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等体制机制关键环节上实现重大突破,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才成长成才环境得到明显优化,人才数量质量获得大幅提升,具有海南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人才高地初步建成,基本形成人才发展与实现“三大愿景”相适应的良性互动格局,为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就改革人才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构建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机制,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机制,构建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建立体现人才创造价值的激励机制,强化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等作了重要阐述。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海南时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强化“人才是事业发展第一资源”意识,按照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国家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要求,立足12个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三大优势”,通过深化改革,到2021年,在人才管理服务、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等体制机制关键环节上实现重大突破,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才成长成才环境得到明显优化,人才数量质量获得大幅提升,具有海南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人才高地初步建成,基本形成人才发展与实现“三大愿景”相适应的良性互动格局,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改革人才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一)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加快“放管服”改革,按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原则,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把人才政策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政策,把人才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相关职权的行使主体、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有序下放审批权限,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效能机制。
(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卫生文体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单位在控制总额内自主确定编制使用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单位可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自主选人用人,强化自我规划与管理。适时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纳入编制管理。加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探索实行同工同酬、绩效管理制度,打造更加公平的发展机制与工作环境。破除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防止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卫生文体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和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卫生文体机构行政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制度。探索推动省属科研院所等单位取消行政级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卫生文体机构领导人员经审批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学术领导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合理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卫生文体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实行灵活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三)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整合全省人才服务机构资源,组建省级人才服务中心,打造集中受理人才准入、落户、安居、社保、子女入学、档案托管、证照办理、出入境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扩大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各园区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支持国际化人才集聚园区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猎头公司合作,探索开展招才引智、服务外包与代办等业务。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才工作网,打造互动、高效、便捷的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海南人才发展报告,对人才发展进行常态化监测、评估。完善人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人才失信惩戒制度。
三、构建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机制
(四)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海南服务。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定期发布全省引才目录。积极对接国家“千人计划”等重大引才工程,着力实施我省“百人专项”等重点引才项目,重点引进能推动重点产业技术突破、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与创新创业团队。对我省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和团队,开辟专门渠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开通“双一流”高校引才直通车,引进和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制定实施“琼籍人才回流计划”,着力集聚琼籍优秀高校毕业生或曾在海南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才回琼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地缘、乡情优势,以纳入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事业单位就业试点地区为契机,加强琼台、琼港澳人才交流合作。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站建设,发挥海南欧美同学会(海南留学人员联谊会)作用,拓宽海外招才引智渠道。借助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加大外籍专家引进力度。将招才引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相关出国出访团组把招才引智作为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安排。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灵活分配办法。企业招才引智投入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对引才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中介组织经评估后由财政给予奖励。开展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活动。
(五)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完善柔性引才政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实施人才“高位嫁接”战略,鼓励省内用人单位与省外人才智力密集主体广泛对接、深度合作。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省外设立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交流平台加强人才交流,采取项目合作、科技咨询、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人才为我省服务。支持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组织、高端智库、专业论坛在琼举办或永久落地。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大力挖掘使用“候鸟型”人才资源。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项目申报、重大奖项参评、绿色通道服务等方面,给予全职引进同类人才待遇。
(六)加强人才引进服务工作。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高层次人才可在全省自由落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通过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公租房、共有产权房或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以居住成本优势增强对省外人才的吸引力。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医疗保障待遇,在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制定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政策,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后顾之忧。建立健全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精准化服务保障机制。实施R字签证(人才签证),对符合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放宽签证条件、简化签证手续,可在口岸办理,允许用人单位代办,对海外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提供绿色通道;持非R字签证来我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变更为R字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四、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七)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根据人才需求状况,鼓励省内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支持创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大力提升海南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推动海南大学建设国内一流大学,支持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等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深化高校教育改革,努力建设5个左右国内一流特色学科、50个左右省内一流学科,重点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对接重点产业需求,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向应用技术型转变,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方面与产业需求深度对接。支持高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经验和实践的企业家或科研人员兼职。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支持高校将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培训、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情况纳入学分体系。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依托“国家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建设高校众创空间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允许大学生休学创业。
(八)完善符合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的经费管理办法。推进省级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透明度。扩大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探索法人授权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选人用人权、经费支配权、内部收益分配权。探索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科研项目结题探索实行第三方验收方式。改革不符合科研规律和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制度。实行符合人才创新规律和科研规律的经费审计方式。
(九)加大领军人才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实施本土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加大推送本土人才进入国家级人才项目力度,制定入选人才配套支持政策,探索实行入选人才弹性退休制度。加大创业英才培养计划实施力度,完善支持政策,创新支持方式。制定实施“南海学者”引进培养计划,大力培养重点学科领军人才。着力实施产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在健康、旅游、海洋、热带农业等特色产业领域打造领军人才培养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琼创办企业。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股权分配等激励政策。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解除后顾之忧。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青年专项,促进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开展海南省杰出人才奖、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奖评选奖励活动。
(十)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联合开展集团化职业教育,支持中外合资、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机构。推行产教融合、校企(校)合作、工学一体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园区、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学科专业共建,开展校企联合“双轨制”办学,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促进中高职教育衔接,支持建设海南卫生职业学院、旅游职业学院。逐步提高职业院校财政生均拨款水平,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待遇,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制定“天涯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支持10个以上产业急需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组建若干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重点实施“千名旅游英才计划”,全面实施旅游行业职业外语提升计划,着力培养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和管理服务人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技能竞赛,推动“天涯工匠”培养事业上新台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总结推广“万名中专生培养计划”和“雨露计划”工作经验,全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开发和培养力度,制定实施“社会工作者千人培养计划”,支持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政策。开展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奖励活动。
五、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一)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方式,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社会影响力,适当延长评价考核周期,强化聘期考核;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能力、成果转化、专利创造和运用,强调效益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限制性条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积极引入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行业学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合理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符合基层一线和创新创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十二)改革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分级分批下放职称评审权。具备条件的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卫生文体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实行自主评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探索在中职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建立健全省、市县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库,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开辟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探索有重大贡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接评审办法。规范职业资格准入和评价管理,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对专业技术人才在中央单位、其他省区市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技术等级、职业资格予以认可。建立国际职业资格单边认证制度。
六、构建人才顺畅流动机制
(十三)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年龄、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完善公务员考录政策,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途径。鼓励国有企业吸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鼓励公务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有序流动。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省、互联互通的业务经办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十四)鼓励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完善市县以下单位招录人才政策,适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基层和艰苦地区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急需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诺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可直接考核聘用。适当提高乡镇工作补贴,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政策,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水平。实施教育、卫生、农业等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兼职或服务锻炼制度,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建立高层次人才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支持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人才计划适当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深入实施中央“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博士服务团”和我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等项目,加大对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力度。在省级各类人才表彰和优秀人才选拔中,适当提高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比例。开展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奖励活动。
七、建立体现人才创造价值的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要素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或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研发机构,支持在深海、航天、热带农业等具有相对优势领域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创新平台。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新创业载体,积极推动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公益性活动,积极发挥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创业投资、市场推广等核心孵化功能。建立高科技人才项目会商机制,对科技含量高、转化前景好的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集成各类科技计划和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创业项目和金融资本对接机制,定期举办人才项目对接会、投融资洽谈会,搭建金融机构、风投机构与高新技术项目对接平台。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完善创新创业人才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合理减轻创新创业税负。
(十六)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参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但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免除责任。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由研发团队自主选择协议定价或挂牌转让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成果收益分配由团队协商确定。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进行现金奖励,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纳税方式,研发团队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再行缴纳。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至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研发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十七)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和离岗创业实施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待遇,按规定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并按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权利。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纪人。
八、强化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明确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强化相关部门人才队伍建设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各级科协、团委、妇联、侨联、工商联等组织开展有特色的人才工作。成立人才政策理论研究会,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十九)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机制。实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述职制度,成员单位定期报告人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项目、年度主要工作落实督查与反馈制度,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定期通报。进一步优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和规范人才工程项目财政性支出。发挥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天使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人才投入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
(二十一)推进人才发展法治建设。将促进人才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人才工作。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岛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细则。落实职务发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文化创意成果保护等方面政策。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构建系统完善、务实管用的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法制工作宣传力度,营造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十二)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完善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服务重点专家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加强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国情研修,增强人才对党情、国情、社情和省情的了解认识。健全高级专家服务机制,定期开展休假疗养活动。加强对体制外人才的团结凝聚,增强认同感和向心力。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畅通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渠道。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社会环境。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制定分工方案,明确本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创造性抓好落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