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9.06.2018  16:22

QSF-2018-210007

 

 

琼人社函〔2018〕41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我厅去年将部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并推动各高校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权下放后,进一步发挥了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在职称评审的主导作用,激发了人才主体活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和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按照成熟一个下放一个和分步实施的原则,决定从2018年起继续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权限范围

(一)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不含卫生和中小学教师系列)下放给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

(二)评审权下放后,相应的职称确认和认定权限以及职称证书核发随职称评审权同步下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我厅统一印制,各部门按照评审合格人数申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条件

评审权下放后,申报职称评审的条件仍按照我厅会同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评审条件执行。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应尽快制定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并与我厅联合印发后组织实施。未制定正高级评审条件的,不得设置正高级职称,也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

三、申报和评审

(一)各系列按授权范围自主组织本系列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未授权的,按原渠道申报和评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成立其他类别评委会和超范围评审。

(二)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委会构成等事项按照《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和监督

(一)各系列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时,应在评审前7天将评审工作方案报我厅。必要时,我厅将派监管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监督,同时也要加强评审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中止其职称服务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评审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和工作情况报我厅备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