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9.06.2018  16:22

琼人社函〔2018〕29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18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评审条件

(一)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我厅和各系列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8号)和各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执行。

(三)申报人员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其它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各市县、各系列主管部门确定。

三、材料受理和评审时间

(一)中小学教师和卫生系列于12月完成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他已授权自主评审的系列,材料受理和评审时间由各系列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应于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评审工作。逾期未能完成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省外单位评审的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份,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从2018年,各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现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并尽早按照新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其中,教育、卫生、农业和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资格评审条件须在2019年完成修订,逾期不完成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要实行转评,须先转评后才能按照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个别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评审的专业,申报材料须经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个人不得自行联系委托评审单位。
        (四)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评委会构成、公示、监督等事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审质量。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各系列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前1周将评审方案报我厅备案。我厅将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模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损害评审公正性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