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01.08.2015  13:00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三沙今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31日审议并决定,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关于赋予三沙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此前对三沙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步骤、条件进行了专门研究,就三沙市的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立法项目、立法程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的指导下,三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初步确定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立法项目,并于今年6月设立了法制委员会。6月30日,三沙市人大常委会向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三沙市关于申请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报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认为,三沙设市以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三沙市立法准备工作较为充分,立法需求迫切,立法组织机构到位,已具备相应的立法能力和条件。

      为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审议并决定,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