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 不同湿地列入不同级别名录实行分级保护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不断扩张,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水体污染日趋严重,生态功能持续退化,亟需立法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7年7月3日公布并正式实施。该《决定》提出了湿地的概念及范围,构筑“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社会监督和可持续发展”的湿地保护管理格局,将不同湿地列入不同级别名录并实行分级保护,详细规定了在湿地保护区内的“禁做事项”。
湿地保护面临多重瓶颈
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湿地总面积约为2.9万公顷,湿地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总共有11种湿地类型,其中不但有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珍贵类型,又有红树林湿地、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独特类型。
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再加上人为耕作破坏、水体污染等因素影响,海口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水体污染日趋严重,生态功能持续退化,亟需加强保护力度。
2017年3月,海口市林业局委托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承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的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对全市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并赴广州、福州等地进行学习考察。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对《决定》起草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协调。”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严音莉说。起草小组依据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政策文件,借鉴和吸纳了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完成草案初稿。
之后,广泛征求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提请2017年6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30日召开的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了《决定》。
编制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对许多人来说,湿地是一个十分生疏的概念,如何定义?
该《决定》参照《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关于湿地的定义,结合海口湿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根据该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决定》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严音莉称,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海洋和渔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生态环保、农业、旅游、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严音莉说,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决定》坚持全面保护,从源头抓起,要求制定海口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首先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等实际,编制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还明确湿地保护范围以依法批准的本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所划定的界线为准。
据了解,为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决定》严格规定规划编制和变更程序,强调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为完善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分级列举名录分级保护
严音莉表示,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不同湿地列入不同级别名录并实行分级保护,是增强湿地保护管理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对此,《决定》明确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设立保护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等事项。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另外,还规定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或者省级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对重要湿地进行严格保护;将已遭到破坏的重要湿地划为恢复重建区,予以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该《决定》提出,结合海口湿地现状和特点,特别强调对红树林湿地、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稀有和独特的湿地资源,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五源河、美舍河、响水河、三江等湿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国家或者省级湿地公园。
记者了解到,《决定》同时规定了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如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擅自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采集、砍伐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掏拾或者破坏野生鸟蛋;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矿、采砂(石)、取土、烧荒、揭取草皮;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等。
《决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联动机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并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档案,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共同对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水体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
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将湿地监测结果、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今年下半年,海南省人大将研究出台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条例,之后,海口市人大也将紧跟步伐出台符合海口市实际情况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揭晓强说。因为湿地保护十分紧迫,为了给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海口先出台了这项《决定》,并争取在明年内正式出台实施海口的湿地保护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