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五名男子制作《我是歌手》虚假网站诈骗数十万元
原标题:海口五男子制作《我是歌手》虚假网站诈骗获刑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五名被告人制作《我是歌手》虚假网站诈骗数十万获刑。
据了解,2013年3月,被告人许高达花钱找人为其制作《我是歌手》栏目的虚假网站,随后又购买三个“400”的电话号码,并将电话号码绑定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之后,被告人许高达又花钱群发虚假中奖信息,诱骗被害人登陆其已经制作好的虚假网站注册身份信息进行兑奖。
当被害人收到虚假信息打进电话咨询时,被告人许高达便冒充《我是歌手》栏目组工作人员,以缴纳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名目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并让被害人将现金转入其事先从刘仕明(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户名为“杨敏”、“罗霞”等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钱到账后,被告人许高达便让被告人廖自然到银行取款。被告人廖自然明知所取款项为诈骗所得,仍帮助许高达到银行取款,并以每支取10000元人民币收取500—6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好处费。
2013年3月,被告人黄喜明用同样的手法进行诈骗。有人上当后,被告人黄喜明、廖岸然便冒充《我是歌手》栏目组工作人员,以缴纳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名目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并让被害人将现金转入户名为“杨敏”、“罗霞”等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钱到账后,被告人黄喜明便让被告人廖自然到银行取款。被告人廖自然明知所取款项为诈骗所得,仍帮助黄喜明到银行取款,并以每支取10000元人民币收取500—6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好处费。
2013年3月底,被告人温永盛也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诈骗。
2013年4月15日晚,公安民警在网吧抓获被告人黄喜明、温永盛、廖岸然,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抓获被告人许高达、廖自然,从许高达处缴获汽车1辆(已退还车主)、人民币57839.9元。破案后,被告人温永盛的家属已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5400元。
被告人廖自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1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1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高达、黄喜明、廖岸然、温永盛、廖自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许高达诈骗3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07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喜明、廖岸然共同诈骗3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温永盛诈骗4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4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廖自然参与诈骗10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64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许高达、黄喜明、温永盛、廖岸然在与被告人廖自然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自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岸然在与被告人黄喜明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黄喜明,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从被告人许高达处缴获的现金足以退赔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高达。被告人温永盛的家属主动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永盛。被告人廖自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喜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廖自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廖岸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许高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温永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喜明、廖自然、廖岸许高达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日前,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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