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召开 为建设法治海南努力奋斗
原标题:改革攻坚拼搏实干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海南而奋斗
罗保铭作总结讲话蒋定之李宪生出席
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号召——
▲省委六届七次全会会场海南日报记者王凯摄
在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际,省委昨日召开六届七次全会,研究部署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各项措施。会议号召,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践,改革攻坚,拼搏实干,为建设法治海南而努力奋斗。
全会由省委常委会主持,省委书记罗保铭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定之,省委副书记李宪生,省委常委许俊、陈辞、马勇霞、李秀领、毛超峰、孙新阳、刘新、张琦在主席台就坐。
会议应到省委委员59人,实到54人,候补委员应到9人,实到8人,符合规定人数。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罗保铭同志受省委常委会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罗保铭同志就《意见(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与会同志对2014年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了民主评议。全会还递补省委候补委员刘登山、丁晖、邓泽永、陈军、钟业昌为省委委员。
全会充分肯定了2014年省委常委会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繁重艰巨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省委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抓改革、促发展、保民生、转作风、反腐败,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全会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科学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法治化,为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国家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到2020年,实现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法治实施更加高效、法治监督更加严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党内法规更加完善,法治海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海南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海南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聚焦海南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使海南各项事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规范有序。
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定不移维护宪法尊严,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履行好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和岛屿省份,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结合省情,用好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解决海南实际问题,注意与上位法相衔接;必须着眼长远,实事求是;必须抓住发展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为需而立、立以致用,紧紧围绕统一公平市场、转方式调结构、保障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省、防治“四风”、惩治腐败等重点领域,加强和改进立法;逐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条件成熟的改革决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要探索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坚持开门立法,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民意,凝聚社会共识,使每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立得住、行得通、长远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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