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海南代表团审议发言
3月10日全天,海南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
罗保铭代表说,在13亿人口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编纂一部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法典,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励精图治实现 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大历史建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里程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 现代化必不可少的法制保障,也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非凡贡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制定民法总则,体现了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立法精神。我坚决赞成通过民法总则。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一定能制定出一部完整的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21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提两点具体建议:1、增加民事主体的解释。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增加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看望义务。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和看望的义务”。
刘赐贵代表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现在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国人大对总则的高度重视,也说明编纂民法典的艰巨性、复杂性。制定一部民法典,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总则(草案)多次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建议,凝聚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 内容 丰富、逻辑清晰、结构严谨、体例详实,既有对民法通则等现行民事法律的合理传承,也有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作出的创新,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也广泛反映了民情民意。我认为,总则草案是成熟的,我完全赞成、拥护。
符跃兰代表说,完全赞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草案将限制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由现行的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幅度过大,六岁儿童的身心发育是否达到限制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否经过可靠的论证支持,因为城乡同龄儿童发育差异较大,建议将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周岁;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建议增加限定支付条件,避免代管人随意处置失踪人的财产;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改为“经本人、财产代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李国梁代表说,民法总则的起草和出台意义重大,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方方面面都涉及各类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是客观实际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王勇代表说,制定民法总则和编撰各分编,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完全赞同。
符兴代表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建议对总则和现行的民事方面法律之间的关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的年龄等问题进一步斟酌。
戴金益代表说,赞同编纂民法总则,提一点疑问:第十七条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如果由于胎儿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导致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也“自始不存在”?
吕薇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民法总则进行三次审议,也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希望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考虑。
高之国代表说,完全赞成民法总则。建议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采取从宽的原则;大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定为6岁争议较大,建议可以取个中间值。
王雄代表说,编撰民法总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体现党执政为民根本宗旨的要求。我完全赞同。
倪强代表说,第二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建议由十六周岁修改为十五周岁,与义务教育结束年龄段衔接;第一百五十六条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期限建议由“三个月”改为“一年;建议对“监护”“紧急救助”等概念进一步明确定义。
肖杰代表说,建议在下一步分编编撰当中处理好总则和单行法律法规之间或各个分编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编撰过程中成立强有力的专门委员会对各分编之间关系进行协调。
张磊代表说,制定民法总则是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完善举措,是顺应时代、回应人民关切需求的重要举措。我完全赞同。
林回福代表说,希望在制定民法典时关注两个问题:1、从法律上讲民事主体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中民事主体因财力、地位等因素并不平等。2、当事人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换来的审判结果,常常遇到执行难,建议对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予以研究解决。
邓泽永代表说,建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6岁提高到8岁。8岁的儿童已经接受1-2年义务教育,发育和认知能力比较成熟,同时,要考虑儿童的城乡差别、区域的差别。
吉明江代表说,民法总则草案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宝贵经验,我完全赞成。
李建保代表说,民法总则的名词解释有很强的法律效应,其范围、界限对法律执行有很大影响,应予重视。名词解释16条“个人信息”内容建议补充完善,将自然人家庭成员情况、个人财产状况、行动行踪等个人可能不愿公开的信息列入个人信息范围。
余永华代表说,建议第十六条“自然人的……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改为“自然人的……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由法律生效记载的时间为准”。
钟春燕代表说,建议将第三十一条“依法……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修改为“依法……的人之间可以以公证或见证的书面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九十条“事业单位”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合法买卖的标准是如何?第七十九条“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将“发给”改为“颁发给”。
林美娟代表说,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为6岁,建议要考虑城乡差别,不搞 一刀 切。
黄月芳代表说,建议对草案第二十条“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进行修改。